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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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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對女性繼承財產有了苛刻的變動北魏馮太后兩次臨朝稱制,執掌權柄達20餘年,她支持孝文帝開展「太和改制」,進行漢化改革,對當時北方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北魏均田制中每一個成年女性,甚至包括奴婢,都有資格受田,以法令的形式確定和保障了女性的私有財產。經濟地位決定家庭地位,北魏女性在婚姻自主權、再婚權、財產繼承、私產處理方面有比較大的話語權。[1]

唐朝承襲了北魏均田制,但對女性受田做了非常苛刻的變動,只有寡妻妾、尼姑、女冠才有資格受田。女子還要恪盡職守,除家務勞動外,為家族生育撫養孩子,事夫,代男子行孝,和親族。

在財產繼承方面,唐朝女性唯一的私產是她自身的嫁奩,若是改嫁,就連嫁奩也會成為夫家財產的一部分,自己無權追討。根據《唐戶令》,出嫁的女兒,除了妝奩,沒有父親財產的繼承權。若該家族未育有男丁又未立嗣,父母亡故後稱為戶絕,女兒可以繼承父家資產;唐初對親女繼承戶絕遺產,尚無身份上的限制,中晚唐以後逐漸傾向在室女,唐文宗時規定,出嫁女只要露出一點點不孝、奪產的意圖,就沒有繼承資格。

宋代基本上繼承了上述唐律規定,並對絕嗣戶的女兒繼承作了補充:如有出嫁的女兒離婚或守寡無子,並不曾分割夫家財產,回到父母家,被稱為歸宗女,繼承權視同在室女;戶絕財產全部分給在室女及歸宗女;如果女兒均已出嫁,財產中的1/3給出嫁女,其餘併入官府。戶絕的財產繼承,偏向未出嫁的女兒,原因在於在室女要承擔祭祀和承立門戶,並保護父系財產不外流的責任。若家有子嗣,父母可事先立下遺囑,分給女兒一些財產,但這個是沒有制度性保障的。

明清兩朝亦承繼了唐宋的規定,但對無子寡妻所繼承的財產作了更苛刻的安排:「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寡婦哪裡有什麼財產繼承權呢?不過是將亡夫財產轉個手,交給家族安排繼立的嗣子,自己從此在嗣子手裡討口飯吃罷了。[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