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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秧變法 |
中文名稱: 商鞅變法 發生時間: 公元前356年、公元前350年 發生地點: 秦國 主要人員: 商鞅、嬴渠梁 相關人物: 商鞅、秦孝公 |
戰國時期,秦國的秦孝公嬴渠梁即位以後,決心圖強改革,便下令招賢,商鞅自魏國入秦,並提出了廢井田、重農桑、獎軍功、實行統一度量和建立縣制等一整套變法求新的發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商鞅為左庶長,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以"廢井田、開阡陌,實行縣制,獎勵耕織和軍功,實行連坐之法"為主要內容的變法。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的經濟得到發展,軍隊戰鬥力不斷加強,發展成為戰國後期最富強的集權國家。[1]
變法背景
變法風潮
在這一時期,鐵製農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導致原有的土地國有制,逐步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地主和農民兩大對立的階級產生。
新興軍功地主階級隨着經濟實力的增長,要求獲得相應的政治權利,從而引起了社會秩序的變動。
因此,紛紛要求在政治上進行改革,發展封建經濟,建立地主階級統治。
變法準備
戰國初期,秦國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產生和賦稅改革,都晚於其餘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落後於齊、楚、燕、趙、魏、韓六個大國。
為了增強秦國實力,在諸侯國的爭霸中處於有利地位和不被別國吞併,秦孝公引進人才, 變法圖強。
變法經過
醞釀變法
舌戰群儒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打算在秦國國內進行變法,又害怕國人議論紛紛,所以猶豫不決。
於是,秦孝公召開朝會,命臣工商議此事。
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起來反對變法。他們認為,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
"法古無過,循禮無邪。"
商鞅針鋒相對地指出: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湯、武之王也,不循古而興;殷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
從而主張"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語出《商君書·更法篇》、《史記·商君列傳》)。
這是以歷史進化的思想,駁斥了舊貴族所謂"法古"、"循禮"的復古主張,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準備。
立木為信
商鞅變法的法令雖然已經準備就緒,但沒有公布。
他擔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國都集市的南門外豎起一根三丈高的木頭。隨即便出示布告:
"有誰能把這根木條搬到集市北門,就給他十兩黃金。"
百姓們感到奇怪,沒有人敢來搬動。
商鞅又出示布告說:
"有能搬動的給他五十兩金(古時的"金"實際為黃銅)。"
有個人壯着膽子把木頭搬到了集市北門,商鞅立刻命令給他五十兩黃金(黃銅)。
施展變法
頒布墾草令
變法之爭結束後,秦孝公於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頒布《墾草令》,作為全面變法的序幕。
其主要內容有:
刺激農業生產;抑制商業發展;重塑社會價值觀,提高農業的社會認知度;削弱貴族、官吏的特權,讓國內貴族加入到農業生產中;實行統一的稅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第一次變法
《墾草令》在秦國成功實施後,秦孝公於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內實行第一次變法。
其主要內容有:
(一)頒布並實行魏國李悝的《法經》,增加連坐法 , 輕罪用重刑;
(二)廢除舊世卿世祿制, 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頒布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
(三)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並且限制商人經營的範圍,重征商稅。
(四)焚燒儒家經典,禁止遊宦之民。
(五)強制推行個體小家庭制度。
第一次變法擴大了國家賦稅和兵徭役來源,為秦國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的壯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次變法
咸陽(今陝西省咸陽市東北)位於關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臨渭河,順渭河而下可直入黃河,終南山與渭河之間可直通函谷關。
為便於向函谷關以東發展,秦孝公於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徵調士卒,按照魯國、衛國的國都規模修築冀闕宮廷,營造新都,並於次年(即公元前349年)將國都從櫟陽(今陝西省西安市閻良區武屯鄉關莊和御寶屯一帶)遷至咸陽,同時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
其主要內容有:
(一)廢除貴族的井田制, "開阡陌封疆",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
(二)普遍推行縣制,設置縣一級官僚機構;"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
(三)遷都咸陽,修建宮殿;
(四)統一度量衡制,頒布度量衡的標準器;
(五)編訂戶口,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開始按戶按人口徵收軍賦;
(六)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規定凡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戶口稅。 這是對第一次變法中"異子之科"法令的補充,也是對社會風俗的規範。
結果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的舊制度被徹底廢除,經濟得到了發展,秦國逐漸成為戰國七雄中實力最強的國家,為後來秦王朝統一天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文王繼位。
變法侵犯了貴族們的利益,因之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
商鞅失去變法的強有力支持者,有口難辯,只得逃亡。
最後,商鞅在秦軍追捕中斃命,只落得個"車裂"的下場。
但變法得以繼續實行下去。
影響
商鞅變法是中國古代一次成功的變革記為新發,他讓秦國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家,並且為以後秦國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而且確定了法治的思想。
商鞅吸取了李悝、吳起等法家人物在魏、楚等國實行變法的經驗,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對法家政策作了進一步發展,後來居上,變法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他進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擴大了畝制,重農抑商,獎勵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鼓勵墾荒,這就促進了秦國小農經濟的發展。
他普遍推行了縣制,制定了法律,統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權的君主政權。
他禁止私鬥,獎勵軍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這有利於加強軍隊戰鬥力。
他打擊反對變法的舊貴族,並且"燔《詩》、《書》而明法令",使變法得以貫徹執行。
由於這一切,秦國很快富強起來,奠定了此後秦統一全中國的基礎。正如漢代王充所說的:
"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篇》)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在經濟上,改變了舊有的生產關係,廢井田開阡陌,從根本上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政治上,打擊並瓦解了舊的血緣宗法制度,使國家機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權制度的建設從此開始;在軍事上,獎勵軍功,達到了強兵的目的,極大的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發展成為戰國後期最強大的國家,為秦的下一步的戰略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為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
商鞅變法對此後秦國以及秦代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
雲夢出土的《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的基礎上修訂、補充、累積而成。《秦律》也多處講到連坐法,例如戶籍登記有隱匿或不實,不但鄉官要受罰,同"伍"的也要每戶罰一盾,"皆遷之"(即罰戍邊)。《秦律》也把鎮壓"盜賊"放在首要地位,並對輕罪用重刑。例如盜取一錢到二百二十錢的要"遷之",盜取二百二十錢以上和六百六十錢以上要分別罰作刑徒,盜牛者要罰作刑徒,盜羊或豬的也有相當的懲處,甚至偷采別人桑葉不滿一錢的也要"貲徭三旬"(即罰處徭役三十天)。對五人以上的"群盜"則追捕處罰更嚴。同時,《秦律》還有許多對各種逃亡者追捕處罰的規定。
評價
改革必然要觸及既得利益,必然會遭到方方面面的反對。
歷史上,任何一次變法維新,都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一種利益關係的重新調整,這也便是改革會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
進步之處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較為徹底的封建化變法改革運動,順應了封建歷史發展的潮流,推動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大大推動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的發展。
通過改革,秦國廢除了舊的制度,創立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動了秦國社會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同時壯大了國力,實現了富國強兵。
為以後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對中國歷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局限之處
但是,在商鞅變法中,輕視教化,鼓吹輕罪重罰,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廣大人民所受的剝削與壓迫,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人民帶來巨大的痛苦;並未與舊的制度、文化、習俗徹底劃清界限。
"內行刀鋸,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輕視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