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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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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規律 因果律顧名思義,就是種下某種因就會得某種果。

基本介紹

因果律顧名思義,就是種下某種因就會得某種果。[1]

因果律顧名思義,就是種下某種因就會得某種果。反過來說也成立,即有果必有因 "有果必有因",是一定對的,但"有因必有果",則未必 (這裡的"果"是指我們所希望得到的或想象是如此的)。

因果規律普遍性

我們身處的這個世界是個運動變化的世界,這個觀點已經得到世人的廣泛認同。也就是說存在於世界乃至宇宙里的一切,無時不刻不在 發生着運動變化,或者稱之為變異。

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裡,人們總以為是時間改變了一切,認為世間上的一切都會隨着時間的改變而改變,似乎很有道理。

但時間只是人類用以描述物質運動過程或事件發生過程的一個參數,它只是一個物理概念,並人為地設置了年、月、日、時、分、秒等計時單位,用來計量時間的變化。

而現代的宇宙學理論認為,在宇宙大爆炸「之前」沒有時間可言。時間這個物理概念是否真實存在至今仍然存在爭議,因此,促使世界運動變化的並不是物理概念——時間,而是存在於時間裡的——另有其物。

1807年,英國人托馬斯·楊首次提出「能量」的概論,用來反映物質的變化程度。1905年,德國人愛因斯坦創建出著名的E=mc^2方程,革命性地論述了質量與能量的關係,式中E為能量,m為質量,c為光速,因為光速較為「穩定」,所以此方程又可以理解為質能轉換方程或公式,並得到世人的廣泛認可和接受,自此「能量改變了一切」的觀點深入人心。

但如果我們將目光回看至16、17世紀的時候,英國人牛頓曾寫過一本名為《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的書,他在這本書中早就隱隱指出過——是「力改變了一切」。並發現萬有引力定律,指出任何兩個質點間都存在着相互吸引的力,而引力大小與它們質量的乘積成正比與它們距離的平方成反比,與物質的成分無關。

那麼,到底是「能量改變一切」還是「力改變了一切」呢?而眾多自然現象告訴我們,「能量」的產生最終又都可以歸結為「力」的作用,例如古人的鑽木取火,現代的水力發電等等。所以筆者更偏向於牛頓的觀點,一定程度上,「能量改變一切」的觀點可以理解為「力改變了一切」觀點的延伸。因此,「力」似乎就是那個促使一切發生運動變化的萬能主宰。

但一切發生之運動變化,又並不是平白無故的,自有其規律。古時的哲學觀點認為一切之變化皆有因果,其中的「因」是產生「果」的原因,或者說,「果」的產生一定有其原因,指出萬有之變化都離不開因果規律。

而在通常情況下,一個事件或現象的產生都有着極其複雜的原因,如果將牛頓觀點中的「力」視為那個萬能的主宰,那麼就可以理解為事件或現象的產生是由各種複合「力」的作用而產生的,絕非單一的存在。

重要的是,牛頓的《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一書指出自然哲學裡存在着數學原理,且哲學從屬於自然,反過來說,可以用數學原理來解釋哲學和自然里的一切現象。又因為力的作用最終都可以轉化為數學運算,那麼在數學原理的解釋下,哲學觀點就不會再有任何爭議,以達到無可爭辯的程度。

因此,哲學觀點裡的因果規律,在數學原理的解釋下,就可以演變成因果原理,可以用來反映世界乃至宇宙里的一切運動變化,無論是哲學問題、人生問題、科學問題都在這個範圍之內,都符合於因果原理,並且有因必有果,沒有不產生效果的。

同時,眾多自然現象還告訴我們,某一主因必然會產生相應的果,表現出極大的「相同」性,例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不可能會產生種瓜得豆或種豆得瓜的現象。由於因可能存在着複雜的多樣性,但其中必然有一個主因,因此,萬事追根溯源起來都能找到其產生和形成的主要原因。

當因果規律在數學原理的解釋下,它就不再是單純的哲學觀點,而是符合數學原理的一種方法論,我們可以將之稱為——因果原理。筆者認為因果原理可以用來指導我們的人生乃至科學工作。或許在因果原理的解釋下,可以更好地幫助我們去發現和創造出更多新事物,反之,若離開了因果原理,也許任何發明創造都會變得難很多。

筆者曾推敲過所能接觸到所有能想到的一切現象,自認為因果規律(因果原理)極具有普遍性,似乎放之四海而皆準,所以引薦給大家,旨在跟讀者你分享。是以為記。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