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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英語: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of China),簡稱體育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

國家體育總局的前身是成立於1952年1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中央體委」)。1954年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國家體委」)。1998年3月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1998年4月6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掛牌成立[1]。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簡稱全國體總)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沿革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上,通過《關於增設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設置「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中央體委」);賀龍為主任。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國務院成立。根據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原「中央體委」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務院副總理賀龍繼續擔任國家體委主任。1969年6月,賀龍在文革中遭受嚴重迫害,病逝。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國務院精簡機構方案》。其中,將「國家體委」改為「國家體育局」,劃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領導;但對外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的名稱。1972年2月,國家體委重新由國務院領導。

1998年3月,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

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體育總局承擔下列職能:

  1. 研究擬訂體育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2. 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制定體育發展戰略,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3. 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並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4. 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5. 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與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
  6. 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
  7. 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序。
  8. 負責全國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9.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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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