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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簡稱林草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簡稱國家公園局)[1]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主要負責監督管理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生態保護和修復,開展造林綠化工作,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等。

職責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2](廳字〔2018〕66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承擔下列職能:

  1. 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2. 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3. 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國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4. 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5. 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6. 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7. 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8. 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9. 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10. 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國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11.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以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12. 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13. 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14.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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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