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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日
原文名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Day
出生 (1948-12-10) 1948年12月10日(75歲)
聯合國
別名 世界人權日

國際人權日,為紀念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而設立的紀念日。

國際人權日提醒人類,現時在人類的社區及全世界,還有持續的人權問題。要讓人權在全世界得以落實推行,還有賴全人類的努力。

設立緣起

「國際人權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有着極其密切的關係。二戰是世界上的資本主義國家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資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發動的大規模戰爭。對全人類來說,戰爭是非常殘酷的。二戰期間,到處生靈塗炭,民不聊生,人類遭到空前的浩刧。在戰爭年代,根本沒有什麼人權可談。

人類吸取了這慘痛的歷史經驗教訓過後,為了避免這樣的悲慘歷史重演,通過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發表《世界人權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在沒有任何國家反對情況下通過的。

為了紀念這個重大的日子,聯合國把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948年12月10日)定名為「國際人權日」。這就是「國際人權日」的由來。 [1]

組織機構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是該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會副主席為台灣的哲學家兼劇作家張彭春。聯合國秘書長邀請了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主持了宣言的起草。代表美國參加委員會的是當時的第一夫人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委員會達成的一致意見認為,《宣言》必須納入人人享有權利和自由的觀念。經過兩年的討論和起草,《宣言》的最後文本要求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有權享有言論、表達意見、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以及不受酷刑的權利。

人權日始於1950年,國際社會在這一天共同紀念《宣言》倡導的基本自由,向積極促進和捍衛這些權利的人們致敬。

《宣言》雖無法律約束力,但如今已成為一部習慣法。《宣言》確立的原則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成為法定慣例。《宣言》促使60多項人權文件誕生,包括197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這項公約保護個人和國家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自決權。美國等150多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此外,《宣言》闡述的原則已被納入多達90個國家的憲法。《宣言》已有300種語言的譯本。

活動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聯合國出版在其自己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共有30條。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兩個可選協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前二者都是在1966年通過的,1967年執行。

人權立法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它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權利

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

自由的權利

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政治的權利

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

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

有關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

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民族的權利

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人權內容

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1)生命權 

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2)自由權

自由權是人權的一個基本權利。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告:「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認為自由權屬天賦人權,神聖不可侵犯。

1、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3)財產權

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4)尊嚴權

人的尊嚴與生俱來,如同生命一樣寶貴。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

(5)獲助權

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繫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

(6)公正權

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就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視頻

世界人權日70周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