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中華民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圖書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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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1]
制定目的
王振鵠(民91)於《圖書館年鑑》中整理各國訂定圖書館法之目的:
- 奠定圖書館事業設置與發展的法治基礎,保障圖書館永續經營。
- 建立完善的圖書館體系及有效的管理機制。
- 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提供終身學習資源。
- 促進圖書館設立普遍化、組織網路化、管理科學化、作業自動化、服務全民化。
- 推廣圖書館合作組織,謀資訊之共建共享。
- 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圖書館事業發展中的職責。
- 鼓勵私人及法人團體興建圖書館或贊助圖書館服務。
- 保障專業人員之任用。
制定歷程
- 民國55年(1966年),中國圖書館學會(現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年會中即提出相關概念。
- 民國72年7月(1983年),行政院修訂《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明訂《圖書館法》的制定為重要措施之一。
- 民國76年(1987年),國立中央圖書館與中國圖書館學會辦理《圖書館法》製法相關事務,提出16條草案條文,內容較趨向遠景與理念。
- 民國78年(1989年),教育部成立「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
- 民國80年(1991年),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成員修改過去草案條文,提出5章33條的《圖書館法》草案,之後陸續經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修改與更正。
- 民國90年(2001年)1月17日,總統令公布《圖書館法》,全文20條。
- 民國104年(2015年)2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圖書館法》,全文19條。
條文內容
《圖書館法》確立各種類型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大專校院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專門圖書館)的設立宗旨與功能,以及明列所屬機關。當中並指出由中央機關統一制定圖書館營運基準與技術規範,建立標準。此外,對圖書館服務層面、重視人員專業能力、促進館際合作、建立輔導體系與評鑑制度、明文規定出版單位須呈繳出版品予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圖書館,對圖書資訊的典藏與傳承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