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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會生產方式下,由國家確認的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礎。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有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具體形式。勞動者小土地私有制,在幾種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裡都存在,是在這些社會裡處於從屬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新中國建立以後,經過長期的實踐和制度變化,我國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國家所有土地)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兩種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者對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對於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土地公有制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礎和核心,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經濟基礎,一切土地立法和法律的實施都必須遵循和維護這一制度。

如何理解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制度與社會安定和王朝更替緊密相連,各代統治者無不關心小農的土地問題,2000多年來,採取了多種土地經營制度,如授田、均田、屯田和限田等,這一以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貫穿封建社會始末,但都沒法從根本上解決「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土地兼併問題。

土地國有制

各朝代開國建制時,統治者都會竭力控制一定面積的土地,他們將土地分配給少地無地的佃農,從而維護稅收和鞏固政權。為限制封建地主土地兼併、更好地利用土地,各代統治者採取了多種土地經營制度,如王莽時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晉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

王田制:托古改製取消土地私有制

王田制是封建王朝時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取法於《詩經》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真正得名是在王莽的一道詔書中。 西漢末期王莽掌權後,注意到當時土地兼併愈演愈烈,農民大量喪失土地淪為佃農,他根據古書上記載的井田制度,於公元九年頒布了一道著名的詔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 這道詔令的意圖是將全國土地改稱王田,即廢除土地私有制,實行土地國有制,禁止土地的自由買賣;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畝;假如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過九百畝者,要退出超額部分分給宗族鄰里;原來沒有土地的人,則可以根據上述制度受田。 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經出現六七百年的漢末,要廢除土地私有,實行土地國有,所受到的阻力必然很大,失敗也是意料之中。作為土地國有制的井田制,在西周末年就走到了末路,到戰國時已徹底崩潰,讓位於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制,而土地兼併也隨之產生。這一歷史發展趨勢不是依靠行政力量就能改變的。 這一變革引起各級貴族官僚和大地主的強烈反對,同時破壞了社會的經濟基礎,造成了「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於市道」的後果,王莽不得不在公元11年,即詔令發布後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屬制度: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 雖然王莽托古改制失敗,但是,「王田」的名號卻被後世帝王所沿用,於是有了天下百姓皆為皇帝子民的說法。

屯田制:組織士兵、農民墾種以徵收田租

屯田亦稱屯墾,簡單說來,是國家組織士兵或農民墾種國有荒地,以取得軍隊供養和稅糧,主要分為軍屯和民屯兩種。 屯田制源於西漢,至東漢末年、三國鼎立時,各方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在這種情況下,為解決軍糧問題,曹魏實行屯田。 民屯就是招募流亡農民,把他們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幾十人為一屯,在屯田官吏管理下,墾荒種地,與國家按四六或對半分成,不服徭役,但不許離開土地。讓士兵一面戍守,一面屯田,叫軍屯。屯田的實行,促進了北方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為曹操統一北方提供了物質基礎。 魏建國以後,繼續推廣屯田制,並使它更加完善。唐宋時,稱軍屯為屯田,民屯為營田。金元屯田甚盛,元代除軍屯、民屯外,並有軍民混合屯。明代掌於工部屯田司。清沿明制,而屯田規模更大。歷代所行屯田,組織性強,耕種面積大,便於水利建設,變大片荒地為良田,對當時減輕農民負擔、恢復發展生產、開發邊疆起到積極作用。

占田制

太康元年,西晉滅吳統一全國後,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併,以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徵發,頒布了占田制度。 占田制對社會各階層土地占有數額做出了明確規定:男子一人占田70畝,女子30畝。丁男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16以上至六十為丁,15以下至13、61以上至65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50頃,至第九品占10頃,每品之間遞減5頃。此外又規定可依官品高低蔭庇親屬,最多可至九族。 占田制並不是官府分配土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分配給農民,而是在存在大量撂荒地而屯田制又難以維持下去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占墾荒地。占田制中對於官僚、士族、地主占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承認,是在確認和保護他們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的同時,對其加以限制。 相較於屯田制,占田制具有幾方面的優勢。其一,在占田制下,農民解除了屯田制下軍事管制的強迫勞動,自己組織生產,有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第二農民占田無年齡之分,課田有年齡、性別的區別,占田數又高於課田數,這些規定可以鼓勵人們去占田墾荒,擴大生產。

均田制

北魏初年,由於北方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給農民,農民向政府交納租稅,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由農民所有。這種土地制度即均田制。均田制始於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至唐前期都以此作為基本的土地制度。

(1)北魏時期的均田制

北魏時期的均田制規定,凡是男子,年紀15歲以上的,可以分配露田(種植各類作物的耕地)40畝,女子分配20畝。奴婢同樣接受田地。有牛一頭分配田地30畝,但是一家一戶最多只能分配4頭牛的田地。接受分配的土地不准買賣。年老不能耕種,或者死後,需要把田地歸還給官府。 此外,第一次接受土地分配的男子還可以分配桑田20畝,終身不還,還可以在死後傳給子孫,也不得買賣,但如果有餘(超過20畝)可賣,桑田不足的可以購買。 (2)隋唐的均田制

隋代基本繼承了北周的均田制度。「人民十八歲起受田至六十五還田,有室者受田一百四十畝,單丁受田百畝,凡十人以上受宅地五畝,七人以上四畝,五口以下三畝。另外借鑑了占田制的某些規定,如貴族官僚可以根據他們的品級另外分配永業田:「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傾,少者至40畝。」唐朝則延續了隋代的均田制規定。 均田制是中國古代一項比較完備的封建土地制度。它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保障了農民對無主荒田的權益,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及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係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藉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於他們。 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的萌芽和發展,造成了中國社會長期貧困和落後的局面。封建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是對封建生產關係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併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1)土地兼併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階級力量增加的表現,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封建社會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 (2)當土地兼併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兩種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可能的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土地兼併的措施,使兼併得到一定的緩和,二是導致農民起義的爆發。[1]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