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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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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佛教是如何發展的清代佛教是從清順治元年(1644)至宣統三年(1911)共二百六十八年間清朝一代的佛教。清朝對於佛教的政策幾乎完全是繼承明代的。首先在管理方面仿照明代僧官制度,在京設立僧錄司,所有僧官都經禮部考選,吏部委任。各州府縣僧官,則由各省布政司遴選,報送禮部受職。所有僧官的職別名稱,都和明代無異(康熙《大清會典》卷七十一)。[1]

寺廟僧尼數字

順治二年(1645)禁止京城內外擅造寺廟佛像,造寺須經過禮部允許。已有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也不許私度僧尼。對於僧道,一律官給度牒

康熙四年(1665)以來,對於私立庵院及私度僧尼都有法律規定。但自乾隆四年(1739)以後,隨着人口的增加,私度僧尼人數也有增加,一時難於查補給牒,因之從乾隆十九年(1754)起,通令取消官給度牒制度。此項政令一直延續到清末。

據康熙六年(1667)禮部統計:各省官建大寺六千零七十三處,小寺六千四百零九處;私建大寺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眾十一萬零二百九十二人,尼眾八千六百十五人。寺廟共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合計十一萬八千九百零七人(《大清會典》卷十五、「禮部方伎」)。

但自乾隆元年(1736)至四年(1739)止,共頒發過各省度牒部照三十四萬零一百一十二紙,並令師徒相傳,不必再發。其後私度的人漸多,乾隆十九年(1754)便通令廢止給牒。至清末時,全國僧尼約有八十萬人(太虛《整理僧伽制度論》)。

起源

清朝統治者最初接觸到的佛教,是中國西藏地區所傳的喇嘛教。當十七世紀初起,已有喇嘛到關外傳教,曾受到清太祖的禮遇。太宗時(1627—1643),盛京(今瀋陽)方面已開始和當時西藏的達賴喇嘛第五世(1617—1682)建立關係。

世祖順治九年(1652)達賴第五世應請入京,受清朝冊封。世祖又好參禪,先召京師海會寺憨璞性聰(1610—1666)說法。又召浙江玉林通琇(1614—1675)、木陳道忞(1596—1674)等入京說法。

通琇弟子茚溪行森和道忞的弟子旅庵本月、山曉本晰相隨入??,也各助傳教。通琇後又入京,世祖命選僧一千五百人從他受戒,尊為玉林國師,以表示他對漢地佛教的推崇(《普濟玉林國師語錄年譜》卷下)。

其次聖祖出巡南北,常住名山巨剎,賦詩題字,撰制碑文,對佛教也表示接近。世宗常與禪僧往來,自號圓明居士,輯古德參禪語要,成《御選語錄》十九卷,以禪門宗匠自居。又從章嘉國師參學。

清朝對於西藏地區的政教事務非常重視,於雍正六年(1728)設駐藏大臣,管理西藏政務。乾隆五十八年(1793)制定章程二十九條(即《欽定章程》),確定了西藏地區政教合一的制度。所有西藏地區寺廟和喇嘛都受清朝理蕃院管理。

清初對於寺廟僧尼悉有限制。順治二年(1645)禁止京城內外擅造寺廟佛像,造寺須經過禮部允許。已有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也不許私度僧尼。對於僧道,一律官給度牒。康熙四年(1665)以來,對於私立庵院及私度僧尼都有法律規定。

但自乾隆四年(1739)以後,隨着人口的增加,私度僧尼人數也有增加,一時難於查補給牒,因之從乾隆十九年(1754)起,通令取消官給度牒制度。此項政令一直延續到清末。

清初寺廟僧尼數字,據康熙六年(1667)禮部統計:各省官建大寺六千零七十三處,小寺六千四百零九處;私建大寺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眾十一萬零二百九十二人,尼眾八千六百十五人。寺廟共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合計十一萬八千九百零七人(《大清會典》卷十五、「禮部方伎」)。

但自乾隆元年(1736)至四年(1739)止,共頒發過各省度牒部照三十四萬零一百一十二紙,並令師徒相傳,不必再發。其後私度的人漸多,乾隆十九年(1754)便通令廢止給牒。至清末時,全國僧尼約有八十萬人(太虛《整理僧伽制度論》)。[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