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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中文名: 地區

外文名: prefecture

區劃類型: 地級行政區

上 級: 省級行政區

下 級: 縣級行政區

數 量: 7個

管理機構: 地區行政公署

行政長官: 行署專員

地區( area ),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地級市、自治州、盟相同,屬地級行政區,由省、自治區管轄。地區的管理機構為地區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1949年,地級市的數目為54個,地區的數目則高達170個。1982年,地級市的數目為112個,地區的數目為170個,在此期間,地區的數目均多於地級市,是地級行政區的主體。1983年,中國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此後,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至此,大部分地區被撤銷。

截至2020年,地區的數量僅剩7個,僅占333個地級行政區的2%,而地級市的數目則達到了293個,占地級行政區的88%,地級市已取代地區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現存的地區只存在於黑龍江省、西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歷史沿革

國徽

地區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漢晉時期的「郡」,唐宋時期的「州」,明清時期的「府」,它是一種介於省與縣之間的二級行政單位,由一級行政單位的省(元明清時期稱省,唐宋時期稱道或路,漢晉隋時期稱州)所直領。

民國初期,沿襲省制,廢府存縣,各省置道,原府所轄各縣劃歸於道,改省、府、縣三級制為省、道、縣三級制。

1925年,設省轄市(即地級市),地位與道相同。

1927年,廢道改為省、縣二級制,並在原府治所在縣,分出縣城設市(即縣級市),地位與縣相同。

1932年,中華民國開始於省與縣之間設置「行政督察區」,屬於准行政區劃單位,相當於省與縣之間的二級行政區,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機構。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後,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此時的二級行政區主要為省轄市和專區。省轄市的區域內,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其組成主要為市轄區;專區的區域內,以農業人口為主,其主要組成為縣級市、縣,且專區的數目遠多於省轄市。

20世紀50年代早期,中國開始市管縣體制改革,部分專區被撤銷,將專區領導的縣市改由省轄市領導。

1960年,全國已有52個省轄市領導243個縣,約占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溫。

1961年以後,隨着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恢復原有體制。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範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67年-1975年,專區逐漸改為地區。

1980年,部分地區與省轄市合併,再次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併」,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1983後,為貫徹《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

具體名單

註:塔城地區和阿勒泰地區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管轄。

撤銷名單

數據資料

補充說明

法律地位

「地區」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時期。文革期間「專區」的法律地位發生重大變化,其行政管理機構——「專區行政公署」改為黨政合一的革命委員會,專區改稱為「地區」,1970年全國對專區全面改稱為「地區」。197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地區設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地區作為一級行政區劃建制,至此中國行政區劃三、四級制並存以三級制為主的體制演變為變成四級制為主體。從行政管理減少層次、提高效率的原則要求看,這種改革是一種倒退行為。1978年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地區行政公署作為省、自治區派出機關的法律地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地區行政公署的辦事機構和政府機構類似。

與地區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區劃稱為「地級行政區」。在地級行政區劃改革前的1982年,這一時期的省轄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為行政區劃形式而單列。1983年開始推行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省轄市」改稱「地級市」,除之前在少數省轄市(省會為主)已實行「市管縣」外,全面推行「市管縣」和「市管市」,並將「地級市」納入「地級行政區」。

演變方式

撤銷地區建制,改為地級市建制,主要包括地市合併和撤地設市,為1983年開始的「地級行政區改革」主要內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區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區數170個,占318個地級行政區的53%,現僅存地區7個,占333個地級行政區的2%。

地市合併,撤銷「地區」,將其所轄區域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這種情況通常是「地區行政公署」和「地級市人民政府」同駐一個城市。[1]

撤地設市,撤銷「地區」,設立「地級市」,通常以原地區的行政區域為新設立地級市的行政區域。通俗來說就是將「地區」直接改制為「地級市」。

參考來源

  1. 地市合併是什麼意思? ,四川網絡社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