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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壟斷是我國的行政壟斷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壟斷形式。學界一般認為地區壟斷行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市場壁壘的行為。地區壟斷主要表現為在同等條件下,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為了本地區的利益,針對在本地銷售的外地產品,採用制定地方法規、規章、質量標準,乃至僅僅採用命令、通知、決定的方式,以質量檢驗、核發銷售證照、收費等名義,加重外地產品流通成本,即通過差別待遇限制外事產品流入本地市場,禁止本地資源流出,實施行政壟斷。 [1]

壟斷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在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自由競爭引起生產集中,生產集中發展到一定階段就必然引起壟斷。當壟斷代替自由競爭而在經濟生活中占了統治地位,資本主義就發展到帝國主義即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形成壟斷的主要原因有三個

1、自然壟斷:生產成本使一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這是最常見的壟斷形式。

2、資源壟斷:關鍵資源由一家企業擁有(如:無線電視的配音業)。

3、行政性壟斷:政府給與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利。也有由政府自行壟斷,稱為專賣。

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出現於資本主義社會,是競爭的對立物,又是競爭發展的必然結果。列寧也指出,集中發展到一定階段,可以說自然而然地走向壟斷。因為幾十個大型企業彼此容易達成協定; 另一方面,正是企業的規模巨大造成了競爭的困難,產生了壟斷的趨勢。

國務院辦公廳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進行規範治理

7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方案》提到,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包括國企、民企、外企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進行規範治理,清理糾正地方保護、行業壟斷、市場分割等不公平做法。

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強化制度剛性約束,查處限制交易、阻礙商品和要素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企業低價傾銷、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加大對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平台企業壟斷案件,圍繞醫藥、公用事業、建材、教育培訓等重點民生領域開展反壟斷執法,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