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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準則是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是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概念基礎,是制定具體準則、會計準則[1]應用指南、會計準則解釋的依據,也是解決新的會計問題的指南,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基本準則包括以下內容:

(1) 財務會計報告目標。基本準則明確了我國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並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

(2) 會計基本假設。基本準則強調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為會計基本假設。

(3)會計基礎。基本準則要求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4)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基本準則建立了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體系,規定企業財務報告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滿足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5)會計要素分類及其確認、計量原則。基本準則將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個要素,同時對各要素進行了嚴格定義。會計要素在計量時以歷史成本為基礎,可供選擇的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

(6)財務報告。基本準則明確了財務報告的基本概念、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和應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相關資訊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節選)

財政部令第76號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