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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師、官長、法官(MAGISTRATE),基督教聖經專名。

基督教信仰[1]的表述是以《聖經》為核心藍本,以歷代使徒、教會、公會等形成的信仰文件為載體,內容非常豐富。其中《使徒信經》被歷代教會和神學家[2]公認為最可欽佩、最為可靠的摘要。

簡介

在拉七25,「士師」一詞即希伯來文的 s%o^p{e{t],意即「審判者」。士十八7是一句希伯來成語 ya{ras% ~es]er,意思是「具有管束力」(RSV 譯作「一無所缺」);AV 意譯為「……那地沒有官長……」。但三2-3把法官(亞蘭文:tip{ta{ye~, AV 作 'sheriffs')列在尼布甲尼撒傳召的官員之中。

在新約,路加在其福音書中(十二11、58)用了 arche{ 和 archo{n (意即「統治」及「統治者」;〔譯註:和合本作「官」〕)二字,指稱一般執掌民政的官長。保羅也曾在腓立比被官長棍打、監禁,最後獲得釋放(徒十六20、22、35-36、38)。這裡所用的希臘文是 strate{goi,可直譯為將軍,或軍隊的領袖,但此字後亦用於政治方面,相等於拉丁文的 praetores。後者偶見於一些碑文中,用作殖民地領袖的大眾化稱謂,雖然這些人的職銜應該稱為 duoviri。有關腓立比的官長採取這些稱謂的證據,可參考 ClL, 3. 633, 654, 7339, 14206 15。(*公會, *警察)

參考文獻

  1. 宗教信仰是什麼,學習啦,2017-03-10
  2. 論有神論的當代意義,豆丁網,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