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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是個文化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這一規定表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體現該產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為基本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保護的「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範圍,應當是同類產品的範圍;不是同類產品,即使外觀設計相同,也不能認為是侵犯了專利權。

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的區別

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商標權同屬於工業產權,是知識產權這個大家庭中相貌最相似,關係最密切的兩個姐妹,兩者分別受到《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但是,外觀設計與商標在法律上有着重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兩者概念不同。外觀設計專利是指關於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以產品為依託,以美感為核心,可以大量的複製。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其中創造性僅是不抄襲或模仿他人的外觀設計,實用性是指美感。商標則是指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組成的。在生產經營者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不同來源的標誌,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該顯著性指的是具有標誌作用,不一定必須有美感,但必須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沒有在先的註冊商標。簡而言之,外觀設計是一種產品裝飾,而商標是一種區別性的標誌。

第二,兩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標主要是通過其顯著性和識別性來區別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以實現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因此,商標的識別性極為鮮明。外觀設計雖然具有一定的標識性,但是其在實用特性方面也有所延伸,因此可以說外觀設計既增加了商品的美感,又與商品功能有所結合,提高了使用商品的便利,外觀設計通過其強烈的新穎性,可以鼓勵企業不斷的創新。

第三,兩者受法律的保護不同。在保護範圍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是比較窄的。如,《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產品為準。而不像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採用文字說明的方式。商標的保護範圍則比較寬,其保護範圍不僅包括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務上,而且還包括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在保護期限上,《專利法》第42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 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商標法》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並且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如需要繼續使用的,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這樣看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只有10年,而商標權的保護期限則是無期限的。

第四,兩者受法律保護條件不同。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不須經過實質審查,但須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才由專利局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則須向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獲得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批准註冊,該商標所有人才享有專用權。相比較而言,商標權的獲得要比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獲得在程序上更為複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