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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 dà àn ][1]
清代各省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同時列名保舉一大批下屬晉級﹐稱為大案。
指重大案件。
大案 1. 清代各省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同時列名保舉一大批下屬晉級 , 第四回:「老兄可以捐個同知,今年隨摺一個過班,明年春間大案,又是一個過班,秋天引見,就可得濟東泰武臨道。」
2、指貪污、賄賂案數額在5萬元以上,挪用公款案數額在10萬元以上,集體私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案數額在50萬元以上以及按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認定的案件。該指標主要反映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經濟損失大、社會危害嚴重的案件。 例句:近年來抓緊審理經濟領域中的大案、要案,依法判處了一些貪污盜竊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