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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寺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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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丞在北齊時為七品,隋時為正七品下。唐時為從六品上。北宋初為寄祿官,元豐改制後為正八品職事官。明初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為正五品。清初滿員正四品、漢員正六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正六品。 [1]

基本信息

本名 大理寺丞 朝代 北齊
釋義 官名 官品 七品

官名。晉武帝時始為廷尉置丞。南朝沿置。北魏亦置。北齊以大理寺為署名,遂稱大理丞。原只一人,隋初為二人,煬帝改為勾檢官,增至六人,分判獄事。唐又為大理丞,秩從六品上。丞一般為主官副職之稱,大理寺的主官為大理寺卿,其次才是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寺正、大理寺丞,丞之職在正刑之輕重。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項事務。唐時規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時寫明。唐制,丞斷罪後,須經大理正審核。宋初仍設,後漸以他官兼。元豐官制行,以推丞、斷丞代原丞。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