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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關)是受海關總署直接領導,負責指定口岸及相關區域範圍內海關工作運行管理、監督監控的正廳級直屬海關,領導隸屬海關。大連海關管轄範圍為遼寧省大連市、鞍山市、本溪市、丹東市、營口市、盤錦市的各項海關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下屬有大窯灣海關、大連周水子機場海關、北良港海關、大連郵局海關、七賢嶺海關、金普海關、金石灘海關、大連港灣海關(下設副處級駐和尚島辦事處)、旅順海關、莊河海關、大連長興島海關、營口海關、鮁魚圈海關(下設副處級駐仙人島辦事處)、盤錦海關、鞍山海關、大東港海關、丹東海關、本溪海關等18個隸屬海關[1]

大連海關始建於1907年,1945年前,海關大權一直被日本帝國主義把持。1945年8月22日大連解放,金鑰匙才真正回到人民手中。1951年2月10日,定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關。

指導思想

大連海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2]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海關總署「政治建關、改革強關、依法把關、科技興關、從嚴治關」的總要求,堅持馬上就辦、真抓實幹,近年來各項工作成績突出;堅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加強實際監管,保持打擊走私高壓態勢,有效地維護了大連口岸正常的進出口秩序;以促進大連關區經濟發展為己任,大力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等重點改革,着力優化外貿營商環境,為推動遼寧省開放型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同時,大連海關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鍛造「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令行禁止、擔當奉獻」的準軍事化海關紀律部隊,加大從源頭治理執法腐敗的力度,為深化通關作業改革、支持地方外經貿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大連海關機關部門職能配置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1.在總關黨委的領導下,就貫徹落實總署黨委的各項決策決議、署領導批示等進行督辦檢查;協調貫徹落實總關黨委的各項決策決議,組織督辦檢查。承辦對總關各部門督辦檢查工作,指導隸屬海關單位的督辦檢查工作。

2.承擔黨委辦公室職責,負責辦理黨委日常事務。

3.保障總關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承擔內外協調聯絡功能,承辦外事及大連海關與其他直屬海關、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等簽署綜合性合作備忘錄工作,對職能部門對外簽署的專項合作備忘錄進行審核備案。

4.審核以大連海關及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各類文電,承擔大連海關機關文電收發、機要、保密及印信、檔案、大連海關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管理工作,指導、檢查、考評隸屬海關單位的文電、機要、保密、印信及檔案管理工作。

5.承擔擬訂年度會議計劃,承擔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

6.指導、檢查、考評關區政務信息和互聯網信息工作,編發總關載體的政務信息,向總署報送互聯網信息,組織開展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輿情收集應對工作,管理12360統一服務熱線。

7.承擔大連海關機關信訪工作,指導隸屬海關單位信訪工作。

8.擬訂關區政務值班和應急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總關機關政務值班和值守應急工作。

9.承擔安全保衛、人民防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0.組織協調做好口岸開放工作,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有關工作。

11.協調做好關領導公務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組織和參與起草審核關領導講話稿等內部重要文稿。

12.承辦總關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二、法規處

1.承擔關區法治建設統籌推進工作,推動關區行政執法規範化管理。

2.承擔關區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

3.按分工承擔關區海關行業標準化工作。

4.牽頭推進關區行政審批規範化管理工作,權責清單管理工作,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工作和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工作。

5.管理關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審理大連海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大連海關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事宜。

6.管理關區海關公職律師事務,管理大連海關法律顧問事務,協調、指導關區民事經濟訴訟等案件相關事宜。

7.組織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8.承擔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

9.承辦調查取證、司法鑑定及其他法律事務性工作。

10.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綜合業務處

1.承擔綜合性業務的規劃、統籌、協調工作;承擔綜合業務對外協調工作,按分工承辦口岸開放有關海關綜合協調事宜。

2.承擔改革事項、促進外貿發展措施等統籌規劃、整體推進、綜合協調、督促落實工作。

3.組織落實通關一體化,承擔通關運行管理及通關管理系統通用參數維護工作。

4.協調開展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

5.組織實施海關《貨物進/出口證明書》及檢驗、檢疫證書管理。

6.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執法活動。

7.承擔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海關事務。

8.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自貿區和特殊區域發展處

1.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規劃,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制度,組織監督管理。

2.組織推動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改革任務,推動自由貿易試驗區監管制度創新,組織開展複製推廣工作。

3.承擔大連海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組日常工作,與地方政府自貿辦聯繫配合。

4.組織落實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等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設立、驗收、調整、退出及監管等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發展情況監督、績效評估等工作。

5.開展跨境合作區、邊境合作區等特殊區域的政策研究。

6.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五、關稅處

1.牽頭開展綜合治稅工作,承擔稅收分析、征管質量監控與考核工作。

2.承擔進出境貨物、物品稅收和船舶噸稅等稅費征管工作,組織實施稅費征管規定,承擔稅款擔保和稅費電子支付的綜合管理工作。

3.組織實施海關減免稅管理。

4.組織實施海關商品歸類及相關化驗工作。

5.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海關估價工作。

6.組織實施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承擔原產地規則及原產地證簽證管理相關工作。

7.組織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8.與海關總署稅收征管中心開展業務溝通配合。

9.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六、衛生檢疫處

1.承擔出入境衛生檢疫監管工作,擬訂工作制度以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技術方案,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2.承擔境內外傳染病疫情收集、分析工作;承擔口岸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並按分工組織實施。開展傳染病疫情監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口岸輸入性疫情處理。

3.擬訂出入境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感染性物質)衛生檢疫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4.擬訂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載工具、貨物、行李、郵包快件、屍體/骸骨等衛生檢疫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

5.承擔出入境人員及口岸人員健康體檢、預防接種、國際旅行健康指導和服務、衛生宣傳的監督管理工作。

6.承擔口岸航空食品配餐單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7.承擔口岸飲用水供應和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以及口岸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儲存場地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8.承擔口岸及輸入性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管理工作,承擔出入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9.組織開展口岸核心能力建設、國際衛生機場(港口)創建工作。

10.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七、動植物檢疫處

1.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2.按分工組織實施境內外有關動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質信息、SPS信息、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技術標準的收集、報送工作。

3.按分工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准入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

4.組織開展進出境重大動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傳入傳出的應急處置工作。

5.按分工承擔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應檢物、過境動物的檢疫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6.按分工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註冊登記和檢疫場所指定工作。

7.組織外來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工作。

8.承擔檢疫除害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除害處理藥劑、器械的使用及除害處理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9.承擔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查驗、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的監督管理工作。

10.按分工承擔被國外通報、退運動植物產品及重大檢驗檢疫問題的處置工作。

11.承辦動植物檢疫司交辦的動植物檢驗檢疫的國內外合作和技術交流工作。

12.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八、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1.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2.按分工承擔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工作。

3.按分工組織實施進口食品、化妝品的安全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境外發生的食品、化妝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接到執行管理部門通報進口食品、化妝品中發現嚴重安全問題,組織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

4.組織實施進口動植物源性食品、中藥材的檢疫審批。

5.依據雙多邊協議要求,承擔出口動植物源性食品檢驗檢疫相關工作。

6.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衛生監測和控制(包括疫情疾病監控、殘留監控、微生物監控等)計劃。

7.按分工承擔被國外通報、退運食品及檢驗檢疫重大問題和安全衛生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處置工作。

8.承辦進出口食品安全局交辦的進出口食品及化妝品安全方面與國內外的合作與技術交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際食品安全有關條約和協定。

9.承辦總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