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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

中文名稱 套路貸

性 質 非法占有

套路貸金融名詞)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1]

概述

所謂的套路貸是指,一些違法犯罪團伙利用部分人需要資金又無法從正規渠道獲取的急切心理,打着小額借貸公司的幌子,鑽法律空子,通過翻倍催討債務,將原本少量的債務通過反覆平帳等手段,最終變成巨額債務。而套路貸借款方並沒打算讓借款人還錢,借錢不過是其侵吞房產的藉口。

「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產、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被害人的房產 。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3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

「套路貸」的實質是一個披着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套路貸」已具備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有個別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成為作案人的共謀或「軍師」,給予其專業的「法律指導」,提升「虛假訴訟」的勝訴率,獲取高額犯罪所得。

概念解讀

「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

「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由於「套路貸」隱蔽性強,且利用公權力「掃尾」,被害人很容易上當,警方提示市民儘量通過正當渠道貸款,特別要警惕「空白合同」。

特點特徵

「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

典型手段

警方表示,「套路貸」實質是披着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作案手法隱蔽,容易與高利貸或者普通民間借貸混淆,且涉及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偵查取證、定罪定性難度高。

警方總結了3種典型「套路貸」犯罪手段:

「初級套路」以製造銀行流水痕跡、虛增債務為主要犯罪手段。

中級套路指借錢給無經濟能力的被害人做購房首付款,再誘使被害人多方借款「平賬」。

「高級套路」也稱「連環套路」,以虛增債務、利滾利、多次「轉單平賬」為主要犯罪手段。

警方表示,「套路貸」被害人群體多為資金需求強烈、法律上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群體。而犯罪團伙則組織性明顯,人員分工精密,配合度高。在主犯的統籌指使下,團伙中有負責拉業務的人員;有負責「空放」貸款、收取現金的人員;有與借款人商談、簽訂合同的人員;有管理賬目和借貸合同的人員;有使用暴力或「軟暴力」討債的人員;有提起、參加虛假訴訟的人員。作案人一般不將合同、借條、收條等給借款人,導致借款人不掌握任何書證。而作案人掌握的虛高借款合同、製造的銀行流水、收條等書證物證能相互印證,形成一套完整的借貸證據鏈,最終反而使得借款人在民事訴訟中無法舉證。

性質屬性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社會影響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