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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 一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遊戲、遊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遊藝娛樂場所。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 娛樂場所 | 釋義 | 以營利為目的,供人娛樂的場所 |
外文名稱 | entertainment venue | 性質 | 娛樂場所 |
拼音 | yǘlèchǎngsuǒ | 相關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定義
- 【注音】yǘlèchǎngsuǒ
- 【釋義①】一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 主要包括
-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 (四)遊藝、娛樂場所;
- (五)保齡球館、檯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性質
- 按照2006年11月文化部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其兼營部分適用《條例》規定。只對本單位內部員工開放的福利性娛樂場所和非營利性舞會、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娛樂活動,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
- 根據該《條例》,"文化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通知申請設立的娛樂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學校、醫院、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利害關係人派人參加聽證,並向社會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積極受理有關人員報名參加聽證。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本着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與公安、工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聽證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安排聽證事宜。對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 該條例還規定了娛樂場所巡查制度等項,"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參加,組織巡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娛樂場所巡查人員應當對娛樂場所隨時進行專項巡視和檢查,實時了解掌握娛樂場所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安全隱患,維護娛樂場所正常秩序,保障娛樂場所正常經營及公共安全,發現、制止違法違規活動並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