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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善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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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47年10月 湖北新洲縣 |
國籍 | 中國 |
孫善武,男,漢族,1947年10月出生,湖北新洲縣人,曾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
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
200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09年4月26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2010年2月9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善武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人物履歷
1979年考入洛陽師範學院物理專業,並在1980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年畢業後,直接分配到洛陽玻璃廠任分廠黨委書記。在洛陽玻璃廠的十三年期間,先後任廠黨委副書記兼副廠長、黨委書記、副總經理。
1994年02月任洛陽市委常委;
1994年07月任開封市委副書記;
1995年11月任三門峽市委書記;
2001年01月任洛陽市委書記;
2001年10月任河南省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
2006年09月任河南省委常委、省政協黨組副書記;[1]
2006年10月任河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雙開處分
2008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孫善武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孫善武在任河南省委常委兼洛陽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生活腐化。 孫善武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善武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判決
2010年2月9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孫善武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追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69萬元,予以沒收。 三、繼續追繳孫善武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孫善武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0年3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文獻
- ↑ 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孫善武受賄案一審開庭,新華網,2010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