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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
圖片來自nytimes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大學一案是學生公平錄取組織(以下簡稱「SFFA」)和其他原告於2014年在馬薩諸塞州(「麻省」)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哈佛大學提起的訴訟。原告稱哈佛在本科生錄取過程中歧視亞裔美國申請人

2019年10月1日, Allison D. Burroughs法官駁回了原告的主張,裁定哈佛的招生慣例符合憲法要求,且並沒有不正當地歧視亞裔。 2020年2月,SFFA向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一些評論員預測本案將最終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1]

目錄

訴訟案件

公平代表計劃組織的主管和唯一成員是活動家Edward Blum,他的目標是結束種族區分,在教育領域,公民投票程序,選區重新劃分和就業等各個方面。2014年11月17日,作為Blum組織旗下的分支機構SFFA在聯邦地方法院對哈佛大學提起了訴訟。擁有眾多亞裔美國人成員主導的團體提交了「法庭之友陳述「以支持SFFA(註: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即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非當事人意見陳述,審理案件的法官可以將其作為審判參考),這些團體成員普遍認為他們或他們的孩子在大學錄取過程中受到歧視。

在訴訟中,原告稱哈佛實施了和緩的種族配額,這使亞裔學生的人數自然地處於較低水平。原告聲稱,儘管亞裔申請人數和亞裔人口的數量急劇增加,但被哈佛錄取的亞裔占全體學生的百分比卻年復一年令人生疑地幾乎沒有變化。

而哈佛則否認其行為帶有歧視,並稱其錄取原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校方表示近十年來,亞裔學生的錄取率已從17%增至21%,而亞裔僅占美國總人口的約6%。不同的學生群體,校友和外部團體都提交了各種聲援訴訟雙方的「法庭之友陳述「。

直到最高法院於2016年6月23日在FisherII案的審理中理清了相關適用法律並作出判決,該案的審理一直處於暫停狀態。而此案的口頭辯論恢復進程則於2018年10月在波士頓麻省聯邦地方法院進行。

平權法案

哈佛大學是一所私立大學,但它獲得聯邦政府撥款資助,因此它必須遵守1964年頒布的《民權法案》,該法禁止種族歧視。具有種族意識的錄取政策可能是合法的,但必須通過「嚴格審查」測試(譯者加註:最高法院在審查、解釋法律的過程中,往往運用「合理審查」「中度審查」「嚴格審查」三個級別的測試;嚴格審查所涉及考察的議題十分有限,但嚴格級別也最高。),此測試要求種族因素的運用必須符合「令人十分信服的政府利益」(例如源於保持學生群體多樣性的教育效益),並且必須」狹義地適用」以滿足此利益。

根據最高法院在Fisher訴得克薩斯大學(2016)一案中(以下簡稱「Fisher II案」)及其之前類似案件的裁決中,考慮到每個候選人的各方面素質(包括種族)的「整體考量」程序是合法的。但是,根據最高法院在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Bakke案」)(1978)中的裁決,種族配額是非法的。<在Fisher I案(2013)中,最高法院還裁決,大學必須證明基於種族的錄取政策是為實現學生群體多樣性目標的唯一途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