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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3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8〕102號),制定本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1]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目錄

主要職責

(一)擬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的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新型城鎮化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

(二)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制度並指導實施。編制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住房制度改革。

(三)落實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區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地方標準和各類定額。執行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管理。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服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監督執行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負責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承擔建築施工、安裝、裝修、勘察、設計、監理等建築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建築行業職業健康工作責任。擬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公共避難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城市設計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承擔地下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建築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擬訂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建築新材料[2]推廣應用。

(九)擬訂全區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監督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一)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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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