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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斷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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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斷想(二)》中國當代作家史鐵生寫的散文。

作品欣賞

安樂死斷想(二)

「重殘」、「嚴重缺陷」、「智力缺陷」、「畸形兒」,就施行安樂死來說,這些都不是嚴格的標準。我想,無論有何種殘疾或缺陷,只要其喪失了創造生活的能力(譬如完全不能動也不能說話的人),或喪失了享受生活的能力(譬如徹底的白痴和植物人),那麼,他就有權享受安樂死,人為地終止其生命就都是人道的。但是,一個雖無創造生活的能力但還有享受生活能力的人,只要他願意,他就有繼續生存的權利,社會也就有贍養他的義務。(享受生活,是指能夠從生活中獲取幸福和快樂,而不是指單能吃喝拉撒睡卻對此毫無感受者。)    對初生的重殘兒童怎麼辦?一個無辜的兒童來到這世界上,而且他註定要有一個比常人百倍嚴酷的人生,對於這樣的兒童我們應該為他們做些什麼?我覺得對他們施行安樂死的標準應該放得更寬些,我們何必不讓這些註定要備受折磨的靈魂回去,而讓一些更幸運的孩子來呢?這本不是太複雜的事呀。我從感情上覺得應該這樣做,但從理性上我找不到可以信服的理由支持這樣做。我知道感情是不能代替科學和法律的。這是件非常令人沮喪遺憾的事。我希望人們終於有一天能夠找到一個辦法,至少使所有的人一來到這個世界上,就都站在一條平等的起跑線上,儘管他們前面的人生仍然布滿着坎坷與艱難

安樂死還有「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之分。前者指在醫生的指導和監督下,用藥物結束患者的生命。後者指撤除對患者的一切治療,使其自行死亡。我以為很明顯,前者是更為人道的。因為,當已經確定應該對某人施行安樂死之後,哪種方法更能減少其死亡過程中的痛苦,哪種方法就是最人道的。    還有「自願安樂死」和「非自願安樂死」之分。前者是指本人要求安樂死,或對安樂死表示過同意。後者是指那些對安樂死已不能有所表示的人,和以往也不曾對安樂死有過確定態度或乾脆是持反對態度的人。對前者施行安樂死,顯然是無可非議了。那麼對後者呢?對那些對安樂死不曾表示過確定態度的人,或許他的親朋好友還可以代他做出選擇。但是,對那些反對安樂死而又譬如說成了植物人的人,又當如何呢?真是不知道了。就像不知道一個無罪者的行為既不能利己又損害了他人,面對這種局面人們應該怎麼辦?這值得研究。

不過我想,如果使每一個人在其健康時都有機會表明自己對安樂死的態度,則肯定是有益的。而且我相信,隨着人們生命觀念的日益進步,反對安樂死的人會越來越少。    但是醫生(或其他人)不予幫助,死的手段由其自己去找。後者是說,醫生(或其他人)為其提供死之手段並幫助其施行。我覺得前者除了像拿人開心之外,別的什麼都不像。    現在從《安樂死》一書中引一段文字:「1961年9月的一天,英國『聖克里斯托弗安息所』的花園林蔭小道上,一位中年男子和一位年輕的女子,推着手推車慢慢行走。手推車上半躺着一位老人,臉色蒼白,十分清瘦,看上去就是一位重病人,這一男一女一邊推着車,一邊與老人輕輕交談。他們像是父子,像是祖孫,老人不時地被小輩的話語所打動,輕輕地點頭,時而也做做手勢,表達自己的意思。明媚的陽光照在老人的臉上,給他十分蒼白的臉上增加幾分精神。老人神情安逸,心緒穩定。」

「其實他們是醫生、護士和病人。老人已患晚期腫瘤,即將離開人世。醫生和護士坦然地與老人一起討論『死』,討論『如何無痛苦地死』,討論『死給你帶來的感覺』,討論『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規律』,討論『應有選擇死亡的權利』等等。」「這是目前在西歐、北美國家大量存在的安息所。它是60年代後出現的醫療保健系統中的一種新形式,旨在使臨終的病人在生命的最後日子裡得到很好的照顧。」這也是安樂死的一項內容,甚至可能是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如果我們國家還沒有這樣的條件,那麼像《中國殘疾人》和《三月風》也許就應該擔當起這樣的職責,使人們對生和死有更為科學的認識,更為鎮靜和坦然的態度。    以上是我對安樂死的一些看法,肯定有很多毛病和錯誤。我非常感謝《中國殘疾人》雜誌辟出版面開展這樣的討論。我也非常感謝他們給我說出上述觀點的機會,以便有一天我不幸成了只能浪費氧氣、糧食和藥品的人,那時候,人們能夠知道我對此所持的態度,並仁慈地賜我一個好死。    再從《安樂死》一書上引一段話,作為此文的結尾:「1976年在日本東京舉行了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其宣言中強調,應尊重人『生的意義』和『莊嚴的死』。這樣的提法究竟能夠為多少人接受,眼下還難以確定,但把人的生死權利相提並論,至少可以說標誌着人類對自己生命意義的認識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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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史鐵生,漢族,1951年生於北京,1967年畢業於北京清華大學附中。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