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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

宗教活動場所指信教公民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簡稱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是非營利性組織[1]

目錄

簡介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

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

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

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

項。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

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和

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

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

據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4月發表的《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統計,目前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14.4萬處。

關於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定,主要有:國務院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國家宗教事務局部門規章《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文件《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

事項的通知》。

詞條標籤: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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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