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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法案(英語:Toleration Act),是一部由英格蘭議會制定,並且於1689年5月24日獲得王室核准的法律文件。這部由18條條文組成的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允許了宗教自由。除羅馬天主教徒和無神論者外,其它非國教教徒只要同意這18條條文或者對國王進行效忠,即可免受法律處罰。該法令在英國持續了較長的時間。在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出現了一些微調,但基本上保持了原型。

當今世界各年齡段的基督徒有21.8億[1],幾乎占據全球估計總人口70億的1/3,基督信仰仍然獲世界上最多人的信奉[2]

目錄

簡介

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威廉三世率領他的船隊登陸英格蘭。民眾經過短暫猶豫後,陸續加入威廉三世的陣營。 英格蘭國王詹姆斯二世拒絕召集議會進行和解。同年12月11日,詹姆斯二世從王宮出逃,準備流亡法國。12月22日,詹姆斯二世趁看管的荷蘭軍隊不注意逃走,從此離開英國。 詹姆斯二世的出逃使英國陷入了無政府狀態。為了穩定國家秩序,議會在1689年初召開會議,最終於2月13日通過《權利法案》,解決了王位繼承問題且限制了王權。

隨後,議會就宗教問題展開討論。 在此之前,英國對非國教教徒進行嚴重的打壓。根據1164年《克拉倫敦法典》中的迫害性條款,新教徒舉行宗教儀式一經發現,就會被抓進監獄。這個法典在1687年曾被詹姆斯二世廢除,但是隨着其流亡,英格蘭民眾對是否恢復該法典持不同態度。1689年5月,一位議會中的托利黨代表擬定了《寬容法案》。由於此前提倡對非國教者寬容的多是輝格黨,這份法案被兩黨一致接受。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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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