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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工資制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名詞解釋

小時工資制是指根據職工的小時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的小時數來計算工資的一種工資制度。

小時工資標準計算

小時工資標準一般以工作日法定工作時間去除日工資標準求得。其計算公式為:

小時工資標準=日工資標準/工作日法定工作小時數

小時工資制的作用

採用小時工資制,一方面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加強單位時間內的勞動強度,另一方面可以使工作日有一定的伸縮性,在經濟繁榮、商品供不應求時,便於延長工作日,使工人加班加點;在經濟危機到來或商品滯銷時,便於減少勞動時間,使工人處於半失業狀態中。

小時工資制的適用

小時工資制一般適用於非全日制工作或需要以小時計付工資的工作。在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中普遍採用小時工資制,適合於根據經濟狀況來增減工作時間。目前在我國,採用小時工資制的企業比較少,一般是以月工資為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小時工資制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 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