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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金融業聯合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山東金融業聯合會(Shandong Financial Association,簡稱SFA)是山東省內從事金融及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自髮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1]社會團體法人,於2019年3月15日成立,主管部門為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起單位包括山東省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上市公司協會、民間融資機構協會,魯信集團、中泰證券、山東省國投、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現有會員159家。

目錄

宗旨

山東金融業聯合會圍繞做強做優現代金融產業、助推新舊動能轉換,以「服務、協調、發展」為宗旨,集中全省金融業的整體優勢和力量,參與擬定金融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積極推動行業糾紛調解機構建設,創新金融糾紛調解多元、高效解決手段;加強與省內外金融行業組織交流,打通會員之間及與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合作交流渠道,為會員的經營發展爭取政策與資源,實現會員互動、資源互補、政策支持、共同發展。

山東金融業聯合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東金融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 Shandong Financial Association(縮寫為 SFA)。

第二條 本會由山東省內從事金融[2]及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維護本省金融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推動會員之間、省內外同行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為加快山東現代金融產業發展、提升我省金融市場的競爭力、維護本區域金融穩定、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我省金融發展成效和特色亮點,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建議;

(二)參與我省金融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團體標準、職業道德規範和自律性管理規則的制定;

(三)舉辦金融產業相關的論壇、展會、學術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活動,組織開展人才培養和培訓活動,經批准開展金融領域評優評選等活動;

(四)加強與省內外金融行業組織交流,幫助我省金融企業拓展業務領域,提升我省金融業市場競爭力;

(五)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建立和完善行業調處機制,為會員提供市場、管理、法律等方面諮詢服務;

(六)收集整理髮布行業發展信息及市場需求,經批准編輯出版會刊,建設網站,為會員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七)組織會員參與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以及其他依法並符合協會宗旨業務事項。

第八條 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具備合法的業務經營主體資格,從事金融及相關業務並在山東省經濟、金融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單位或組織;

(四)省內金融教學研究機構和其它為山東金融發展提供支持服務的單位或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聯合會秘書處審核並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本會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利用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整體利益;

(二)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交回會員有關證書,並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連續1年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的,包括但不限於未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無故不參與本會的重要活動等,約談後仍未糾正的,聯合會有權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研究,報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相應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除名:

(一)觸犯國家法律,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可能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的;

(三)被當地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或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其它應予以除名的情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任期內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該職務的申請或者因其它原因不便擔任該職務,由任期內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單位推薦人員接任該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選任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等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