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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公安廳受省政府、公安部的雙重領導。下邊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各市、縣(縣級市、區)設有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所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晉城、朔州、忻州、晉中、呂梁、臨汾、運城11個地級市公安局,152個縣級公安機關,1557個派出所[1]。全省現有正式民警35000餘人,約占全省人口的萬分之十一。

基本信息

中文名:山西省公安廳

外文名: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f Shanxi Province

地址:太原市小店區龍城大街和塢城南路交叉口東北方向

主管部門: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安部

正式民警:35000餘人

下設機構:11個地級市公安局,152個縣級公安機關,1557個派出

現任廳長:孫洪山

歷史沿革

1949年9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廳宣布成立,9月17日正式對外辦公,第一任廳長程穀梁。「文革」期間,公安廳被「造反派奪權」,1967年2月25日,成立 「無產階級專政委員會」。1968年11月5日,實行軍管制,設「山西省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1969年9月2日,改為「山西省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與此同時,省革委還先後成立了保衛組、保衛部,實際上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1973年6月16日,成立了省革委會公安局。

1979年12月28日,中共山西省委決定恢復省公安廳名稱。

工作職責

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領導下,省公安廳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省公安工作政策,指導、監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省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偵察工作,直接參與全省重特大刑事偵查工作,組織協調處理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事故;

(四)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依法進行治安、戶口、居民身份證、特種行業和危險物品管理;

(五)組織實施全省公安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六)組織指導維護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機動車輛和駕駛員,處理交通事故;

(七)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八)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指導、檢查和監督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工作和法制建設;

(九)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省境內居留和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2],依法進行邊防檢查;

(十)組織實施來晉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警衛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對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承辦省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批辦公室的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通信建設;

(十四)指導、 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保障工作;

(十六)領導全省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對武警總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負責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工作,制定、實施全省公安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實施對全省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以及公安宣傳,按權限管理幹部和警銜工作;

(十八)組織實施對全省公安隊伍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警務督察和審計工作,查處和督辦公安隊伍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十九)指導有關鐵路林業、民航、海關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

(二十)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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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