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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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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衍生工具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一種特殊類別買賣的金融工具統稱,是指屬於金融工具準則範圍內,且同時具備一定特徵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

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合同,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合同期內現金流量的變化是存在一個或多個嵌入衍生工具的重要跡象。

在存在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中,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匯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變量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不應與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關係。

1、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賃合同、保險合同、服務合同、特許權合同、債務工具合同、合營合同等。

2、在混合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體合同條款體現。

3、衍生工具如果附屬於一項金融工具但根據合同規定可以獨立於該金融工具進行轉讓,或者具有與該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對手方,則該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應當作為一項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關係的判斷標準

企業判斷嵌入衍生工具的經濟特徵和風險,是否與主合同的經濟特徵和風險緊密相關時,可以從以下兩個標準來判斷:

①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的風險敞口是否相似;

②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可能會對混合合同的現金流量產生重大改變。

除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特殊規定外,一般情況下,如果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的風險敞口不同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對混合合同的現金流量產生重大改變,則說明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不緊密相關。

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

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有兩種模式,從混合合同中分拆或不分拆。

分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屬於本準則規範的資產的,企業不應從該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應當將該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適用本準則關於金融資產分類的相關規定。

不分拆:

如果主合同並非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範的資產(即主合同是金融負債、權益工具、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待執行合同),企業應當合理地判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的關係,並結合其他條件,以決定是否分拆該嵌入衍生工具並單獨進行會計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①分類為(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混合合同不分拆。(即嵌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中的衍生工具不予分拆)。

②獨立存在的相同合同條款不符合衍生工具定義的不分拆。

③經濟特徵和風險與主合同的經濟特徵和風險緊密相關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資產,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將其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①嵌入衍生工具的經濟特徵和風險與主合同的經濟特徵和風險不緊密相關。

②與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條款的單獨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

是否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主要判斷依據:變量是否為金融變量(匯率、利率、價格指數),非金融變量是否不與合同任何一方相關,比如,債券的利率與債務人的業績掛鈎,則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者要求較少;未來結算。

③該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即嵌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中的衍生工具不予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從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業應當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規定,對混合合同的主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二)將混合合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混合合同包含一項或多項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資產的,企業可以將其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嵌入衍生工具不會對混合合同的現金流量產生重大改變。

②在初次確定類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時,幾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確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應分拆。如嵌入貸款的提前還款權,允許持有人以接近攤余成本的金額提前償還貸款,該提前還款權不需要分拆。

此外,企業無法根據嵌入衍生工具的條款和條件對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可靠計量的,該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混合合同公允價值和主合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

使用了上述方法後,該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後續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仍然無法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將該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

《企業會計準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具體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合同。該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合同的現金流量產生影響的方式,應當與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類似,且該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變量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不應與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關係。

衍生工具如果附屬於一項金融工具但根據合同規定可以獨立於該金融工具進行轉讓,或者具有與該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對手方,則該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應當作為一項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第二十四條,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屬於本準則規範的資產的,企業不應從該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應當將該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適用本準則關於金融資產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資產,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將其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經濟特徵和風險與主合同的經濟特徵和風險不緊密相關。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條款的單獨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

(三)該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

嵌入衍生工具從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業應當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規定,對混合合同的主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企業無法根據嵌入衍生工具的條款和條件對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可靠計量的,該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混合合同公允價值和主合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後,該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後續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仍然無法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將該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

第二十六條,混合合同包含一項或多項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資產的,企業可以將其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會對混合合同的現金流量產生重大改變。

(二)在初次確定類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時,幾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確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應分拆。如嵌入貸款的提前還款權,允許持有人以接近攤余成本的金額提前償還貸款,該提前還款權不需要分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