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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崎市中1男子生徒殺害事件
圖片來自girlschannel

川崎市中1男子生徒殺害事件(かわさきしちゅういちだんしせいとさつがいじけん)是於2015年平成27年)2月20日發生在日本神奈川縣川崎市川崎區港町多摩川[1] 堤防邊一名13歳的中學1年級生(下稱少年X)遭殺害棄屍的案件。嫌犯為3名少年,在案發後1週遭逮捕。

審判過程

少年A遭檢察官起訴涉犯殺人罪、另2名少年B與C則被起訴傷害致死罪。以下簡述3名被告情形:

A的部分

少年A2016年2月2日在橫浜地方裁判所的第一次審判期日(本案為裁判員裁判)坦承有為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在庭訊中他回答的始終唯唯諾諾,許多時候審判長因為聽不清楚必需要求他再答一遍。檢方指責他是因為不想放少年X回去,並且出於報復而起殺意;辯護人則稱他是一時衝動,且成長過程中並未學習到以暴力以外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歷經連續3天的審理後,於同年2月4日辯論終結。同年月10日橫浜地裁宣判,少年A遭判處9年以上13年以下的有期徒期(不定期刑)。而檢、辯雙方對此部分判決均未提起上訴,全案確定。

B的部分

少年B在2016年3月2日第一次審判期日也承認有為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檢方指責他受少年A的指示數次割傷少年X的頸部,且與其他2人勾串隱瞞,其行為具惡質性、手段凶殘,應科以刑事處分;辯護人則稱他主要是受少年A的指示,惡質性低,對少年X的致傷程度也不嚴重,應送少年院收容即可。同年3月14日橫浜地裁宣判,少年B遭判處4年以上6年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檢、辯雙方對此部分判決亦均未提起上訴,全案確定。

C的部分

少年C在2016年5月19日第一次審判期日時,雖然承認有在案發現場,但否認有傷害少年X的行為,並主張無罪。但是少年A則作證稱是他將小刀從包包拿出來的,在少年A割傷少年X後也有將小刀接過去劃了數刀;並且有抓住少年X的頭去撞水泥護牆等語。同年6月3日橫浜地宣判,少年C遭判處6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並認為少年C是「立於主導地位將小刀交給少年A,參與程度甚高」、「(主張無罪的內容)與當時自身所為不符,而且供述矛盾不合理,信用性低」。同年6月15日少年C不服判決並向東京高等裁判所上訴。 同年10月11日在東京高裁的進行上訴審程序時,辯護人仍主張少年C為無罪;檢方則請求將被告的上訴駁回,當天並宣示辯論終結。同年11月8日東京高裁宣判,駁回少年C的上訴。。同年11月17日時,被告不服再向最高裁判所上訴,但該裁判所的第2小法廷在2017年1月25日亦判決駁回少年C的第三審上訴,全案確定。

案件概要

2013年7月,少年X自島根縣西之島町搬家至川崎市。2014年4月,少年X開始就讀中學。同年夏天,少年X開始未參與社團活動。11月,少年X開始與學長圈有所往來。

2015年1月8日休假後,少年X開始不上學。之後並曾跟友人透漏「我可能會被殺掉」。2月16日,班上導師打電話給少年X,並勸他「是不是該回來學校上課了」。

2月19日晚間,少年X與母親在家中吃晚飯後出門,那是他們最後一次交談。2月20日凌晨2時許,少年X推定在此時死亡。

凌晨3時許,有人打119通報川崎市公園的公共廁所內有火苗冒出,消防隊據報前往,發現了被燒焦的衣物及鞋子,後來確認與少年X當天所穿的一致日刊スポーツ 2015年2月28日17面、朝日新聞2015年2月28日1面。早上6時15分許,一名經過多摩川堤防外的男子發現屍體,隨即報警。

2月21日,神奈川縣警察公布死者為少年X,並設置捜査本部。少年X的死因是頸部遭刃器劃傷導致出血性休剋死亡。少年X被發現時是裸體,後頸部有多處以銳利刃器橫向劃過的傷口;其臉部及手腕也有切割的傷痕。在現場並且發現了數條拘束帶,因此生前有遭捆綁手腳加以痛毆的可能性。

2月27日,警方以涉嫌殺人為由逮捕3名少年。

3月5日,當天出刊的雜誌《週刊新潮》2015年3月12日號上刊出了當時18歲的主謀「少年A」的照片及本名。《週刊新潮》解釋會刊出他的照片及本名是因為「(此案件)給社會帶來的重大影響」及「(少年A)的照片及本名早就已經在網路上散布流傳」的緣故。對此,日本辯護士連合會(日辯連)在同日就發表標題為「極為遺憾」的,並將抗議內容以書面寄送到該雜誌編集部。日辯連的聲明中再次強調了《少年法》的立法目的為保護少年,並認為《週刊新潮》所為恐將「對少年A行為的矯正及未來回歸社會帶來莫大的障礙」。

參考文獻

  1. 多摩川,zekkeija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