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運河條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巴拿馬運河條約又稱托里霍斯-卡特條約,為巴拿馬軍政府領導人奧馬爾·托里霍斯·赫雷拉與美國總統吉米·卡特於西元1977年9月17日簽訂有關於巴拿馬運河主權過渡的條約,以取代在西元1903年簽訂的舊條約。同年10月1日新條約生效,有效期限到西元1999年12月31日。
條約內容
新條約規定,巴拿馬運河[1]由兩國官員組成的運河管理委員會管理,運河區的司法和移民機構、海關、郵局等逐步交由巴拿馬管轄和經營,新條約期滿後,由巴拿馬承擔運河的管理和防務。 這一條約取代美國於西元1903年強加在巴拿馬不平等的《美巴條約》以及一切有關的修正案。新條約規定,在該條約西元1999年12月31日期滿前這段期間內,巴拿馬將逐步收回對運河及運河區的管轄權。 新條約生效後,運河區將升起巴拿馬國旗,原運河區的司法、移民機構、海關、郵局等將交由巴拿馬管轄。
參考文獻
- ↑ 中美洲之旅~巴拿馬運河篇,陽明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