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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狀況調整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市場狀況調整(market conditions adjustment;time adjustment)是指使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的價格成為在價值時點的價格的處理。

市場狀況調整的含義解讀

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是在其成交日期的價格,是在成交日期的房地產市場狀況下形成的。需要評估的估價對象價值應是在價值時點的價值,應是在價值時點的房地產市場狀況下形成的。由於可比實例的成交日期與價值時點不同,房地產市場狀況可能發生了變化,即使是同一房地產在這兩個時間的價格也會有所不同。因此,應將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的價格調整為在價值時點的價格。這種對可比實例成交價格進行的調整,稱為市場狀況調整,也稱為交易日期調整。經過市場狀況調整後,就將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的價格變成了在價值時點的價格。

比較法中市場狀況調整

根據《河南省房地產估價技術指引之二——比較法中市場狀況調整》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房地產市場狀況調整也稱之為交易日期調整,其功能是把可比實例成交日期的價格調整到價值時點的價格。估價實踐中,房地產市場狀況調整不規範的現象一直存在,嚴重影響了比較法的使用。根據當前房地產市場狀況及估價技術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調整宜先採用價格變動率法,待實例資料充實、價格指數編制技術成熟後採用價格指數法。

(一)價格變動率法

目前全省絕大部分市縣未公布房地產價格指數,應採用價格變動率法進行房地產市場狀況調整。價格變動率採用三組(含三組)以上類似房地產近期價格變動率的簡單算術平均值或加權算術平均值確定,調整公式採用連乘計算模型。每組房地產應在區位及實物因素相似、權益因素相同的情況下,利用比較法估價技術修正調整至「相同」或「同質」狀態,然後計算價格變動率。

估價對象為成套住宅時,每組房地產價格變動終止日不宜早於價值時點前一個月,起始日應早於(最早成交)可比實例的成交日期;估價對象為其他類型房地產時,每組房地產價格變動終止日不宜早於價值時點前3個月,並在進行房地產市場狀況調整時充分說明價值時點前3個月同類房地產價格的波動情況,當價格變動幅度較大時,可根據前期同類房地產價格變動率分析估算該時段價格變動幅度。

(二)價格指數法

有條件的市縣行業組織或估價機構,可編制不同區位、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價格指數。編制房地產價格指數應當採集大量經房地產估價人員查勘了解的實例資料,建立「標準房地產」,經各項修正、調整(即「同質化」處理),使其處於一種除時間序列不同以外其餘全部相同或相似狀態,然後再進行數據處理(平均、插值、圓滑等),進而測算房地產價格指數。

注意事項

(一)採用價格調整體系應與房地產區位、類型相一致,例如:不能採用增量房價格指數或變動率去調整存量房價格(因統計口徑等原因,公布的增量房價格信息與存量房價格變化趨勢並不完全一致)。

(二)估價機構可在不與《房地產估價規範》、《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教材相牴觸的前提下,利用房地產市場資料,經相關技術處理,編制房地產價格變動率及房地產價格指數,在估價機構內部使用。編制房地產價格指數的,應及時向河南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備案,協會對重要估價參數知識產權進行掌握及保護。

(三)估價實踐中,當分析房地產價格變化趨勢平穩,不進行市場狀況調整時,應詳細敘述理由,甚至用相關數據來佐證。省協會允許過渡期之後,不調整且無充分理由的,評審估價報告時以「調整方法不明確,理由不充分」為由扣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