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戶口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常住戶口是我國根據戶籍制度所確定的一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戶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隨着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戶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長期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則作為本人的住所地。 在法律上講,戶口登記地就是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就是戶籍地),如果是人戶分離,則一旦涉及人員身份證明、戶籍遷移等與戶口相關的問題,是以本人的戶籍所在地為準的。
註銷戶口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其親屬,撫養人或鄰居或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向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所需手續: 1.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村(居)委會或其所在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信》; 2.死者的身份證、戶口簿。
戶口登記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的父親、母親、撫養人或者其它監護人憑有關證明材料,到嬰兒的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所需手續: 1.蓋有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審查章的嬰兒母親或父親單位(居委會)出具嬰兒報戶口證明信; 2.蓋有區、縣(市)婦幼保健站公章的《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 4.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的,憑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件)。[1]
戶口遷入
公民應在《准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有效期限內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所需手續: 1.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准予遷入證明》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 2.計劃生育審查證明。
戶口遷出
公民跨市(指市區)、縣範圍遷移的,除高等院校錄取和分配的學生、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等,憑有關證明辦理遷出手續外,其他人員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准予遷入證明》到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出登記手續。
戶口改動
1.公民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五個項目需進行變更、更正的,持相關證明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2.上述五項以外的其它項目需變更或更正的,持相關證明直接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更正手續。[2]
戶口遷移
公民在市內六區範圍內將常住戶口遷出原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的,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落戶時還應持有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審查證明。
分戶立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生活居住,需分戶、立戶的,持有下列材料直接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原《戶口簿》; 3.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單位證明或房產證明; 4.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立戶的,還須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