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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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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6月26日正式掛牌成立。作為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省政府授權代表省政府對監管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放活、管好、優化、放大」國有資本,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國有資本運作、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職責;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以及其他黨組織關係隸屬省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省屬企業、中央駐穗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業文化[1]建設等工作。按規定權限對所監管企業所屬企業開展巡察監督。

(四)承擔全省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職責,研究解決國企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指導服務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負責國資國企管理體制的研究,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出意見建議。

(五)負責規範國有資本運作,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戰略性重組。研究提出省屬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推動省屬企業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組織所管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七)對企業實行差異化考核,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建立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工資總額決定機制,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

(八)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指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九)統籌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企業家人才培養工程。

(十)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一)負責企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全省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

1.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

2.強化所監管企業經營風險管控,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和整改機制,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監督,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體系。

3.加強經濟運行分析和統計評價,強化全面預算管理、財務動態監測分析、財務監督檢查和財務決算審計等工作。

4.加強董事會建設,建立健全董事會和董事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委黨委黨的建設及日常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二)黨建工作處。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以及其他黨組織關係隸屬省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省屬企業、中央駐穗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指導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群團工作。

(三)綜合法規處。負責國資國企管理體制的研究,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出意見建議。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規範性文件以及綜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把關。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指導所監管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

(四)規劃發展處。研究提出省屬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審核所監管企業的主業。制定所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和投資負面清單,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和境外投資進行監管。開展所監管企業投資分析。指導服務所監管企業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工作,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五)資本運營處。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工作。推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負責所監管企業戰略性重組、股份制[2]改革等相關工作。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改制上市。指導規範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研究提出全省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政策意見並推動落實。

(六)考核分配處。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的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調控所監管企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根據考核結果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完善所監管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對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編制、申報、執行及清算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規範所監管企業職工福利保障和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七)產權管理處。研究提出完善企業國有產權管理意見,制定國有產權管理的制度和規則,監督檢查國有產權管理工作情況。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界定、登記、轉讓、處置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

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和評估管理,以及清產核資工作。承擔全省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相關工作和中央企業省屬股權管理工作。

(八)財務監管處。承擔全省國資監管企業運行分析和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監督指導所監管業發債、全面預算管理、財務決算有關工作。規範所監管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債務風險管控。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政府性基金頇算編制、執行有關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留存收益轉增資本金事項。組織開展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非金融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工作。

(九)綜合監督處。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執行國資監管制度情況的監督,組織開展對所監管企業共性問題和重大問題的專項檢查。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建設。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十)監督巡察處。承擔委黨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相關問題的責任追究工作。負責分類處置和督辦所監管企業需要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處理意見建議。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對省屬二級企業黨組織的巡察工作,對巡察整改情況和移交問題線索辦理情況進行督辦。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董事會工作處)。接照管理權限負責和協助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指導所監管企人才工作、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企業家人才培養工程。負責所監管企業規範董事會建設。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董事會、董事的考核評價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外部董事的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業事務協調處。建立所監管企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負責委機關和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信訪、維穩、應急管理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推進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工作。

(十三)人事處。承擔委機關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委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的黨群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