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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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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廣東房協),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REA。成立於1991年6月28日,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是廣東省內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社團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建設廳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會員單位基本覆蓋廣東省所有大型房地產企業。

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開展房地產理論、政策及相關技術研究,向社會各界提供研究成果;向人大、政府反映意見;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四)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2],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組織開展房地產企業資信、社會責任及項目的評價工作;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業務。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簡稱:廣東房協。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RE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廣東省內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社團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寺右新馬路111-115號五羊新城廣場1121、1123、1130室。住所產權歸本會所有。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開展房地產理論、政策及相關技術研究,向社會各界提供研究成果;向人大、政府反映意見;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四)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組織房地產企業資信、項目的評價工作;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廣東省內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社團。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每會員按其最高職務會費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勸其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