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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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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進出口商會(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 簡稱GDCCIE),是經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受廣東省商務廳指導,由從事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企業以及行業內一些有名望、有影響的專家自願參加組成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業組織。本商會於2006年7月18日正式掛牌成立,定址於廣東外貿大廈。是廣東省較早成立的外經貿領域的行業商事協會。創始會員以廣東省廣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絲綢集團、廣東省食品進出口集團、廣東省機械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食品水產進出口集團公司、陽江十八子集團有限公司等一批國有進出口大企業和民營企業[1]發起和構成,至今會員已從100多家發展成上千家。

機構簡介

本商會由原廣東省外經貿委主任、原省人大秘書長徐德志擔任名譽會長,更有業內一些有名望人士及政府各相關部門的領導擔任高級顧問,並與多國駐穗總領事館建立與保持長期友好合作關係。

辦會理念

廣東進出口商會遵循服務立會、溝通興會、協同強會的辦會理念,堅持商會宗旨,突出公益性和群眾性的組織原則,團結廣大業內同仁和社會各方熱心人士,主動服務政府決策,助推會員企業發展,搭建政府行業、企業攜手共進平台,面向社會、面向行業、面向企業提供合適、合度、有質、高效服務,為廣東省進出口商事從大省轉向強省貢獻力量。

廣東進出口商會擁有完備而權威的組織運作架構;建有高質量、廣覆蓋的專家庫;營造與駐廣州地區所有領事館的業務溝通渠道;承接了政府購買的培訓和調研服務;構建與全省各地方專業對口商會的友好合作網絡;創設了系統而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會員企業培訓體系和五大分類培訓基地;開拓了綜合健康方案設計等為會員服務的一系列項; 打造了「廣交會」、「泰國商展」、定期召開的「法律、稅務、海關商事徵詢會」、「新政策解讀會」等一大批有影響力、有口碑的服務品牌;開展了「跨境電商」、「行業新常態」、「自貿區設立及影響」等調研並產生一批有質量的研究成果以指導會員發展。

商會作為政府決策的參謀、企業會員的貼心人,在國際市場與企業會員之間積極發揮紐帶作用;自成立以來,就擔起春秋兩屆「廣交會」廣東團的具體事務服務工作,並且連續五年在泰國曼谷舉辦廣東產品展銷會,先後在阿塞拜疆、老撾、緬甸、土耳其等國家舉辦經貿洽談會,連續四年組織企業參加澳門國際環保節能展覽會等一系列服務項目,為此建立了全方位、高標準的服務體系,成為企業會員「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的助推器。

有為才有位,使商會擁有越來越多的會員,產生了越來越強的凝聚力,得到越來越多的社會肯定和讚許。誠然,商會尚有不足之處和仍需拓展空間,我們必須奮力改進和擔負。廣東進出口商會擁有進出口專業組展、企業進出口商務拓展服務、業務培訓、政策諮詢、企業形象設計和拓展方案提供、企業家個性化需求定製、理論學術交流、書刊編輯、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廣泛的業務。目前,商會擁有秘書處、外聯部、展覽部、會員服務部、培訓部、財務部、法律部等內設機構。廣東進出口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法律總顧問為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何培華首席律師。

廣東進出口商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進出口商會。英文譯名: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縮寫:GDCCI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相關的企業以及行業內專家自願參加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2]。適應外貿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充分發揮對我省外經貿事業發展的中介作用和行業管理作用,維護正常的對外經濟貿易秩序和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協調、指導、諮詢、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八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倡導會員守法經營;

(二)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並對政府制定決策提出建議;

(三)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密切會員與海關、稅務、外匯、檢驗檢疫、工商、銀行、保險、外經貿管理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中小微企業融資,為企業在業務運作中獲得支持提供服務;

(四)加強與世界各國和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組織和協助企業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五)負責組織、協辦國內外各種交易會、博覽會、商洽會的組團和籌備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的招、投標和打證工作;

(七)配合海關、稅務、外匯、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進出口業務的協調工作

(八)協調、指導、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1. 結合國際市場的變化,對進出口商品價格及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2. 組織會員企業就國外對我省的出口商品的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指控進行應訴或制定應對措施,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九)為會員開拓國際市場提供全方位服務

1. 組織會員參加國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展覽會;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市場考察、調研、推銷和貿易洽談;協助會員申辦出境手續;

2. 積極開展各項專業培訓、研討、諮詢、信息交流等業務。

以上業務範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十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