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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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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是中國的一個學術用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應納稅所得是指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等之後的純收益,納稅人取得任何一項所得,都有相應的消耗和支出,應予以扣除。只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扣除為取得這些所得而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後的餘額,才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必須是實物或貨幣所得。各種榮譽性、知識性及體能、心理上的收益,都不是應納稅所得。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包括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凡中國的企業,應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對本國企業在境外已納的所得稅款可以抵扣。

應納稅所得的項目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是分項稅制,與西方國家的綜合所得稅制有所不同。在稅法中,對個人的應納稅所得概括為11項,並在稅法的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中,對具體實施範圍逐一作出了解釋。

(一)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獎金包括月份獎金、季度獎金、半年獎金和年度獎金。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外國公司、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屬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範圍的,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外國公司、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公用款項,如差旅費津貼(包括住房費、交通費、)、公用經費(包括郵電通訊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等,可以由派遣公司、企業出具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不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職員從企業取得的度假旅行津貼,其中伙食費用和屬於個人收入部分,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對飛機票、房費部分,可以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給其職員的探親費、搬遷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如果數額合理,確屬用於實際支出或者屬於實際需要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不計入該職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企業職員取得的節、假日值班和夜間值班的津貼收入,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企業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應計入其職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可以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外商投資企業付給其職員按單據憑證報銷的洗衣費,可以不計入該職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企業按日或按月發放給其職員的伙食補貼,應計入該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但憑就餐單據,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和野外作業,集體供應伙食的補貼,可以不計入職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外籍駐華人員在中國境內臨時出差所取得的伙食補貼、生活津貼和因事臨時離境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出差所取得的伙食補貼、生活津貼等,可以不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是指個人開業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以及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體工商戶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是指個人對企業或事業單位進行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領取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化驗、測試、製圖、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從事的沒有固定僱主的勞務報酬,也包括個人獨立從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等的獨立活動,即獨立個人勞務報酬所得。

個人擔任董事職務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是指個人的作品被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或被報刊雜誌發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是指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屬於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提供使用取得的所得。如個人的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的版權以及個人開發創造的專利(包括設計、模型)和專有技術(包括秘密配方和秘密程序、訣竅)提供給他人使用作為報酬取得的款項。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一是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係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機器設備、車船及其他財產的所得。屬於租金性質的收入。

(九)財產轉讓所得

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是指上述(一)至(十)項以外,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其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