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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 |
廢物 漢語詞語。讀音為fèi wù,凡人類一切活動過程產生的,且對所有者已不再具有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物質統稱為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中產生的,在一定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基本或者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無法回收和利用的排放物。該詞在口語中也可指"沒有用處"的人。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廢物 [1]
外文名稱 Waste
別名 廢柴
拼音 fèi wù、fèi wu
含義 沒有用的東西,失去原有使用價值之物,或指無用的人
出處 《吳越春秋》
詞語解釋
1.指無用之物
唐元稹《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創置爐冶,器具頗繁,一年勒停,並是廢物。"《紅樓夢》第九四回:"況且這件東西,在家裡是寶,到了外頭不知道的是廢物。"
2.fèi wu:詈詞,比喻沒有用或妨礙自己的人(指責人的話)。
《吳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傳》:"不能報仇,畢為廢物。"
3.fèi wu:指由於人的認識上的局限性,而不知道其用處或未被認知的東西、事物。我們應辯證地看待廢物:廢物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環境科學
詞目:廢物
英文:waste
釋文:廢物是指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棄氣體、液體和固體,俗稱三廢(three wastes)。如廢熱、用過的化學製品,以及來自採掘工業的無用岩石,人工製造但已無法再用或不再需要的一些產品(如工業上的廢金屬製品,廢氣和廢水),以及人和其他動物的排泄物和生活垃圾等。工業生產過程中未經過處理的排放物,都不同程度的含有害物質,而污染環境。由於工業生產的產品性質不同,三廢的物理、化學性質也不同,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也各異。對於廢物都必須設計一套完善處理方案,以免造成環境污染。中國《環境保護法》已明文規定,各工礦企業的三廢排放一定要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方可排放。同時,積極開展廢物資源化工作。
廢物進口
事項名稱
廢物進口(國家局審批、省局審核、市局初審,已進辦證中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止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2、國家環保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商檢局頒發,環控[1996]204號(1996年3月1日)《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該轄區內進口廢物實施監督管理,並有權對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第九條第三款:"(二)申請進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廢物的,由廢物進口單位或者廢物利用單位向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廢物進口申請,經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第十四條、十五和二十四條(對具體審批對象的規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