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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審計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延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方案》(延市發〔2010〕6號),設立延安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參與制定全市審計規章制度和地方財經規章制度。

(二)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承擔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關相關審計報告結果的責任以及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長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的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2]的資產、負債、損益;

4、縣區財政決算;

5、上級審計部門授權審計的中、省駐延金融及其它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6、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概)算執行和決算;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屬於市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和行政訴訟,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監督縣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的質量,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考核任免事項。

(八)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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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審計局
延安市委審計委員會召開會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