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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納稅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延期納稅,這種方式亦稱「稅負延遲繳納」,系允許納稅人對那些合乎規定的稅收延遲繳納或分期繳納其應負擔的稅額。這種方式一般可適用於各種稅,且通常都應用於稅額較大的稅收上。在施以這種辦法的場合,因可延期納稅,納稅人等於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納稅人解除財務上的困難。採取這種辦法,政府的負擔也較輕微,因為政府只是延後收款而已,充其量只是損失一點利息。

延期納稅的實施條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延期繳納稅款的實施程序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的實施程序如下:

1.受理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電子稅務局等途徑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核實

主管稅務機關對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應當以書面核實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核實。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有關過程應當予以記錄。

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直報省稅務機關。

3.通知

(1)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務專用章的《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務專用章的《不予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稅務機關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主管稅務機關將上述文書送交申請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