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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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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監察委員會是由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河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1日上午,市委書記侯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閻紅心共同為開封市監察委員會揭牌。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付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盧志軍和監察體制改革轉隸人員一同見證了這歷史性的時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1],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2]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檢查程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複審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實施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及思想作風方面的問題;負責反腐敗的組織協調工作,協助市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實施《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的監督,重點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屬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處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黨的組織、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區人民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直屬事業、企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分或提出處理建議,報上級領導機關審批(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政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政策、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上級制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提供參考依據。

(七)調查了解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變更或撤銷市以下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八)會同有關部門及各縣區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縣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和組織建設工作。

(九)承辦中紀委、國家監察部、省紀委、省監察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派駐機構

市直派駐統一管理單位39個。其中,派駐紀檢監察組31個,派出機構2個,統一管理紀檢機構6個。

一、31家派駐紀檢監察組

1、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2、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3、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4、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5、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政法委員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6、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7、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8、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9、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10、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11、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12、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

13、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14、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15、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民政局紀檢監察組

16、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司法局紀檢監察組

17、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財政局紀檢監察組

18、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組

19、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監察組

20、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監察組

21、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

22、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城市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23、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

24、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水利局紀檢監察組

25、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農林局紀檢監察組

26、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紀檢監察組

27、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28、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29、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審計局紀檢監察組

30、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糧食局紀檢監察組

31、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紀檢監察組

二、2家派出機構

1、市直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2、宋都古城文化產業園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三、6家統一管理紀檢機構

1、開封大學紀委

2、開封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紀委

3、市委黨校紀委

4、開封日報報業集團紀委

5、市農林科學研究院紀委

6、市市場發展局紀檢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