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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讓 - 新中國第一代大法官 |
張志讓(1893年12月28日-1978年4月26日 ),中國當代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江蘇省武進縣人。早年曾求學於復旦公學,後留學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回國後任復旦大學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北京大學、東吳大學教授。張志讓積極投身反帝反封建的大革命洪流,是一名熱誠的愛國民主志士。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積極參加抗日救亡活動,為營救愛國人士沈鈞儒、鄒韜奮等"七君子"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張志讓出任復旦大學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參加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先後被選為第一、二、三、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擔任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多項領導職務,並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副會長等職。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張志讓
籍貫; 江蘇省武進縣
出生日期; 1893年12月28日
逝世日期; 1978年4月26日
畢業院校; 復旦大學
代表作品; 《關於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初步總結》
人物經歷
建國前經歷 1893年12月28日,張志讓出生,武進人,世居青果巷貞和堂。
1915年,張志讓畢業於復旦大學,隨後就學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及德國柏林大學攻讀法學。
1921年回國後,先後任北京大學及上海東吳大學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1926年,國民革命軍北伐,經族弟張太雷介紹,到武漢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工作。在張太雷的引導啟發下,對中國共產黨有了認識,並積極為黨工作。
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張志讓積極參加抗日救亡運動。
1936年,為營救愛國人士沈鈞儒等"七君子",他擔任辯護律師,同國民黨當局進行針鋒相對的鬥爭。
抗日戰爭勝利後,他擁護毛澤東主席、中國共產黨關於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主張,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熱情支持國民黨統治區的學生運動,積極營救被國民黨迫害的進步人士和共產黨地下工作人員。
張志讓回到上海,仍任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並發起組織"上海各大學民主教授聯誼會",團結了近百位教授,被選為主席。在解放戰爭時期,"大教聯"對當時政治局勢發表過多次宣言,他總是帶頭簽字,並運用各種方式,進行卓有成效的鬥爭。解放前夕,在復旦大學做了大量工作,拒絕撤往台灣,把復旦完整地交給了人民。
建國後經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張志讓出任新中國第一任大法官,並任復旦大學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學院教授,從事法學研究和審判工作。
1954年,張志讓參加制訂中國第一部憲法。曾多次出席國際性法律會議和進行友好訪問。曾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被選為第一、二、三、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歷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二、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委員,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法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副會長、中國-斯里蘭卡友好協會會長等職,對法學研究和審判工作做出積極貢獻。
張志讓學識淵博,對歷史、詩詞也有很深造詣,並精通英文、德文,晚年還學習俄文,能讀原著。
1978年4月26日,張志讓病逝於北京。
人物貢獻
張志讓對中國近現代法和法學發展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作為一名法律教育家,張志讓長期擔任北京大學、復旦大學等校法律系教授,為培養法律人才做了許多工作。二是為新中國的立法事業做出了努力。他是1954年憲法的起草小組成員,也是50年代諸多重要的司法文件的起草者。在當時中國法制尚不健全的狀態下,張志讓為建章立制所起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三是為建立、健全和完善新中國的司法審判制度辛勤工作、殫精竭慮,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自新中國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張志讓即被任命為副院長,是新中國的第一代大法官。
1956年,在中國尚無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情況下,張志讓接受最高法院的委託,進行"關於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調查研究,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方法,來指導各級法院定罪量刑的工作。在張志讓的主持下,共組織了23個高級法院的近2萬件材料,匯集了建國以來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豐富經驗。經過反覆深入的研討,聽取40多家法院、公安、高等院校等單位的意見,形成《關於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初步總結》的文件,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並下發全國法院執行,在審判實踐中起到了刑法和刑訴法的作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