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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案
圖片來自daydaynews

張志超案(又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案)是2005年2月在中國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發生的強姦案。2006年2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其無期徒刑。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廣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1] 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案件經過

案發

2005年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高某與同學王某某從高某家中離開。6時15分左右,二人進入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分手後,高某失蹤。同年2月11日14時04分,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第二中學教師於某某報警稱,在主教學樓三層西側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高某屍體。經鑑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警方也將時年16歲的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鎖定為兇手。根據法院一審起訴書指控,張志超於2005年1月10日6時20分作案,此時正值學生集體升國旗、跑早操的時間,當時他利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對高某實施強姦,致其窒息死亡,隨後移屍至校內一處位置偏僻的廁所中。離開時,張志超遇到同學王廣超,並要求其協助看守廁所。之後,張志超到學校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將藏有屍體的廁所鎖住。

事件發生後,張志超的父親、爺爺、奶奶、姥姥相繼去世。其中張志超的父親當時處於患病狀態,出事後對他打擊很大;而姥姥在得知孫子出事後突然休克。

逮捕與審判

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明,2005年2月12日凌晨1時30分,張志超被傳喚到臨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受訊問,同日13時30分解除傳喚。翌日18時,張志超被刑事拘留。2月26日,張志超被逮捕。經警方調查認定,張志超涉嫌在教學樓洗手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

2006年3月6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以包庇罪判處王廣超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執行。

申訴與再審

2011年,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此後,馬玉萍開始為兒子申訴。2012年3月19日,山東臨沂中院駁回馬玉萍的申訴。同年11月12日,山東省高院以「經審理查明,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為由再次駁回申訴。

在山東臨沂中院駁回馬玉萍的申訴後,馬玉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6年4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先後在4月25日、12月13日和2017年5月2日了解案件相關情況,並調取案件卷宗審查。2017年5月,最高法正式對張志超案立案審查。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的6次延期後,張志超案於2019年12月5日在山東淄博中院開庭再審。由於涉及個人隱私,此案不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官當庭建議改判張志超與王廣超無罪。

在再審判決中,則指出了原審出現的一些問題。在案發現場上,其痕跡物證未檢驗出張志超的DNA;而公安部於2018年7月作出鑑定書,經鑑定上述物證均未檢測出與張志超有關的生物信息。至於案發現場裹套屍體的白色編織袋則來源不明,而本案的一些關鍵物證如被害人錢包、以及被告人作案時用的鉛筆刀、舊鎖等均未能找到。在供述方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向法庭提交的張志超4名同班同學均證實,當天早上張志超參加了升旗,並非張志超所述的既沒有參加升旗,也沒有參加跑早操,故不具備原審判決認定的作案時間。在辦案方面,臨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在2005年2月13日8時30分至17時50分為張志超作了一次訊問筆錄,但此時間段並非傳喚和拘留期間,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準備學習技術來「撐起這個家」,並準備在律師的幫助下申請國家賠償。6月1日,張志超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金額為788.9萬元人民幣,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440.75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他還同時請求原辦案機關通過《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20年10月19日,媒體報道稱張志超將於20日獲得約332萬元國家賠償,但由於部分事情還未協商妥當,原計劃簽訂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未簽訂。

相關評論

  • 澎湃新聞評論:「正義不該遲到,遲到就要追責。」該評論同時指出「辦案責任終身制必須得到落實,讓所有司法人員都引以為戒,讓正義不再遲到」。
  • 新華每日電訊》評論:「法治進步與司法公正,不能只在糾錯中得以彰顯,更要體現在預防和減少出錯的努力之中」。
  • 新京報》評論:「張志超案的確是依法治國、司法糾錯大背景下的新註腳,最終的糾錯本質上也是法治迴響。但反思與問責力度也該夠『深』,這樣才承載得起該案之『重』」。

當事人

案件當事人張志超(1989年5月29日-),案發前系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