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管理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強制管理,又稱為收益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選任管理人對已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實施管理,[1]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償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執行措施。[2]
特點
與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比較,特點如下:
(1)強制管理以財產的使用價值及其收益為對象,是對財產孳息的執行;拍賣變賣是以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對象,是對財產所有權的執行。
(2)強制管理後被執行人對財產仍享有所有權;拍賣變賣則直接剝奪被執行人對財產的所有權。
(3)強制管理使被執行人立即喪失對財產的使用、收益權;拍賣變賣終結前,並不妨礙被執行人對不動產的使用。
(4)強制管理過程受財產收益量影響,一般持續時間較長;拍賣變賣是一次性處理財產,執行程序一般迅速終結。
參考文獻
- ↑ 民事執行中強制管理制度的探析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 ↑ 決勝執行難·基層信息︱泗洪法院強制管理讓「殭屍財產」復...網易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