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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攤費用 |
待攤費用是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一次支出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污費、技術轉讓費、廣告費、固定資產經常修理費、預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等。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已經支付但不能作為當期費用的支出,流動資產項目之一。根據我國會計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攤費用。待攤費用的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
簡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二、開辦費: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應於發生時,借記本科目-相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轉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開辦費應在企業生產經營開始之日一次攤銷。三、小企業發生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攤銷時,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四、本科目應按費用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小企業尚未攤銷的各項長期待攤費用的攤余價值。
評價
「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歷來都是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最主要的賬戶。財政部於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中規定的「兩費」分別屬於資產類和負債類科目,其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均有專項列示。「新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刪除了「待攤費用」與「預提費用」科目,並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也相應取消了這兩個項目,但未對原制度規定的待攤、預提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及報表列示作任何說明,也沒有任何一處地方明確表示允許待攤、預提有的企業仍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和「其他流動負債」項目;有的企業通過「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代替「待攤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或者「其他應收款」等項目;也有的通過「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代替「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預收款項」或者「其他應付款」等項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