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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廷掄中國清朝官員,本籍中國江蘇宜興。1845年,舉人出身的徐廷掄以通判官職接替王廷幹,於台灣署理擔任台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1]。品等為正五品的該官職隸屬於台灣府,主管全台灣船政治安業務及台灣南路之台灣原住民事務,相當於副知府。

嚴禁胥吏苛索船戶陋規碑記

清嘉慶21年(1816),福建巡撫王紹蘭巡閱臺灣時,商民呈訴淡水廳胥吏藉換給船隻牌照索取規費等情,為革除陋習及口岸陋規,乃出示曉諭勒石,以便永遠遵行。本碑記係道光21年(1841)由噶瑪蘭通判徐廷掄抄奉重勒[2]

參見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前任:
王廷幹
台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1845年上任
繼任:
郭兆榮

參考資料

  1. 中央政府賑濟臺灣文獻·清代卷. Google.book.com.tw. [2019-05-08]. 
  2. 徐廷掄. 台灣大學深化台灣研究核心典藏數位化計畫. [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