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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製大誥 |
中文名稱;御製大誥 外文名稱;Imperial order 別名;《明大誥》 編撰者;朱元璋 |
《明大誥》又名《'''御製大誥'''》,是朱元璋親自編纂的一部重刑法令。用以嚴懲臣民犯罪,彌補律文的不足。「明刑弼教」是《大誥》的重要指導思想。採用酷刑,刑罰苛重,在內容上以嚴刑懲治貪官與豪強為重點。《明大誥》刑罰苛重,在朱元璋死後,終被廢止。
朱元璋為了從重處理犯罪特別是官吏犯罪,就將自己親自審理的案件加以匯總,再加上就案而發的言論,合成一種訓誡天下臣民必須嚴格遵守的刑事特別法。大誥在中國歷史上是普及最廣泛的一種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而且,科舉考試中會涉獵《明大誥》內容。到了朱元璋統治晚期,他認為國家治理大有成效,於是將大誥中的很多內容併入了其他法規裡邊,同時也廢除了使用過的法外酷刑。在朱元璋死後,大誥基本上沒有了法律效力,不過其影響還有:明朝末年時,如果有人家還保存有大誥,那麼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時可以減輕一等處罰。[1]
特點介紹
大誥處罰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誥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斷手、閹割為奴等,等於在刑罰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與明律及歷代封建王朝法規相比,「大誥」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列舉種種以酷刑懲治吏民的案例,公開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誥」總共羅列族誅、凌遲、梟首案例幾千件,斬首、棄市以下罪案例萬餘種,其中酷刑種類有族誅、凌遲、梟首、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斷手、斬趾、刖足、枷令、常號枷令、枷項遊歷、重刑遷、充軍、閹割為奴等幾十種。②同一犯罪,「大誥」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應處笞、杖的,「大誥」卻加重為死刑。③設置了不少為明律所沒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許為吏卒」、「嚴禁官吏下鄉」、「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等。④強調重典治吏。「大誥」的打擊矛頭總的說來是針對全體吏民,但側重點是懲治貪官污吏,其條目80%以上是屬於治吏的。
具體內容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指導編纂的一部嚴刑懲治吏民的特別刑法。共4編236條,其中「大誥」74條,「大誥續編」87條,「大誥三編」43條,「大誥武臣」32條。先後頒布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洪武二十年間。在四編「大誥」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內容:
①摘錄洪武年間的刑事案例,特別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對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頑」。
②結合陳述案件或另列專條頒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嚴密法網。
③在不少條目中,摻雜有明太祖對吏、民的大量「訓導」,表達了朱元璋重典治國的思想和主張。這種以詔令形式頒發的,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面內容組成的法規文獻,在中國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意義
《明大誥》的問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產物。朱元璋當皇帝後,認為元朝失敗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馴至於亂」,因此主張以猛治國,刑用重典。洪武初,他進行了一系列立法,以嚴法重刑繩諸吏民。如洪武四年立法,凡官吏犯贓罪不赦;洪武五至六年連發鐵榜,申誡公侯。十三年治胡黨,十五年空印案發,十八年郭桓案發,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几案殺戮官吏近10萬人。對於人民反抗朝廷的所謂「賊盜」罪,捕後必處極刑。從洪武十八年起,他親自「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頒行天下。「大誥」的名稱,出於《尚書》,該書的大誥篇,是記敘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大誥」二字,即「陳大道以誥天下」之意。朱元璋頒行「大誥」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當世事」警誡臣民,永以為訓,也是為了用峻令防範和鎮壓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原想通過頒行「大誥」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輕犯,但實際上並未收到應有的效果。連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其誥一出」,「惡人以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尋常」(《御製大誥三編》序)。由於「大誥」倡導的是「對人極度蔑視」的封建強權主義和無節制的濫殺政策,就理所當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對;朱元璋死後不久,就被其繼承者所拋棄。到了明代中葉,一度家家收藏、人人誦讀的御製聖書已經很難看到了。到清初修明史時,「大誥」已成為罕見的書,以致修史者對它的敘述失誤甚多。直到近代,經過學者的廣泛搜羅,才找到了四編「大誥」。
參考資料
- ↑ 朱元璋心心念的《明大誥》 ,知乎 ,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