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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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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變態

中文名稱 :心理變態

別 名 :"心理異常"、"心理障礙"

總體包括 :外顯和內隱的異常

主要治療方式 :軀體治療,心理治療

心理變態又稱"心理異常"、"心理障礙"。指人的知覺、思維、情感、智力、意念及人格等心理因素的異常表現。變態或接近變態的心理有很多種,如幻覺、催眠狀態、夢遊、性變態以及各種精神病和神經病等。變態的標準取決於社會,也就是說變態指的是行為和偏離了社會普遍認可的準則。這是心理學上對變態的解釋。一般來說,變態在任何一種文化中。對變態心理發生的原因和機制有多種探索途徑。由於理論觀點和研究方法不同,對變態心理的認識也不盡一致。在變態心理學的發展進程中,曾出現過不少試圖解釋各種病態心理或行為的變態心理模式。這些模式都較注意根據統計結果區分病態和常態,考慮到變態心理和常態心理之間存在連續的量的改變。

內容

早在公元前4、5世紀,古希臘醫生希波克拉底已經開始對人的變態心理進行過一些描述和研究,並試圖用樸素的唯物主義觀點解釋心理異常現象。他反對以求神詛咒等方法對待患者,認為應從患者的身體和大腦中尋找致病原因。約在公元前一世紀,另一位古希臘醫生阿斯克列皮阿德斯首先使用了"心理障礙"與"心理不健全"的術語。此後,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變態心理學逐漸成為心理學的一個領域,使有關變態心理的研究從思辨轉向實驗,從患者的外部表現進入其內心活動。在中國公元前11世紀的殷代末期,就已有"狂"這一病名載於文獻。成書於秦漢時期的醫學典籍《黃帝內經》,最早列出"癲狂篇",對變態心理作了醫學描述,並且存錄了有關治療的資料。以後歷代醫家和學者在探討醫藥或哲理的過程中,對於變態心理的表現、成因和矯治等屢有論述,至明清時期,更在理論和實踐上有許多重要的進展。二十世紀20年代後期,歐美各國有關變態心理學的著作陸續介紹到中國。中國學者朱光潛等較系統地評價變態心理學的各種學派,論述了這一學科的任務和研究方法,推動了當時中國變態心理學的科學研究與實際應用。其後,不少學者相繼撰寫有關變態心理學的著作,並開展了實驗與臨床的研究。70年代後期以來,隨着整個心理學、特別是醫學心理學在中國的迅速發展,變態心理學受到重視,取得了較大的進展。

內容

通常,人們總是把在群體中出現頻率高的心理現象稱為常態,反之則稱為變態。例如,在群體中智力的分布,呈現為常態曲線,若以智商表示,群體中95%以上的人的智商在70~129之間,屬正常;智商不到70者,約占5%以下,則被視為智力低下;130以上者則一般稱之為智力超常。

分類

按軀體疾病的模式來理解變態心理,稱為生物醫學模式又稱疾病模式。希波克拉底曾以四種體液不平衡來解釋變態心理。中醫沿用軀體疾病的理論對癲狂進行辨證論治,即屬於這一模式的代表。19世紀菲爾肖提出細胞病理學說之後,從人腦的組織結構改變中找尋變態心理的原因曾風行一時。最成功的例子是麻痹性痴呆,病理學家不僅發現了患者腦結構的典型改變,而且還從死者的腦組織中找到了蒼白螺旋體。此外,各種急性和慢性器質性腦病綜合徵以及症狀性精神病都顯示了變態心理與軀體疾病、特別是腦病的因果關係。於是,變態心理的醫學模式獲得了大量的論據。精神異常被看作是一種疾病狀態,軀體和行為的異常改變組成其症狀,根據特別的症狀組合即可作出疾病診斷。克雷佩林根據大量臨床觀察經驗,按照醫學模式對形形色色的變態心理加以分類,建立了精神疾病現代分類系統的雛型。心裡動力學模式從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說明變態心理發生的原因和機制,認為變態心理不符合一般疾病的概念,而是意識與無意識之間的衝突,即內驅力和欲望引起的內在衝突,以致產生固戀及倒退行為等,這均可引起情緒障礙甚至導致心理變態。處於無意識中的本能欲望經常要求獲得滿足,但又因社會的制約而不得不被意識壓制下去,於是形成內心衝突,因而往往引起焦慮。為了減輕或消除焦慮時的緊張不安,以保障內心的安寧,在人的心理活動中存在着一系列心理防禦機制,各種變態心理就是各種防禦機制單個的或多個組合起來發生作用的外部表現。心理防禦機制(如壓抑)的過度運用,常引起明顯的精神異常和人格缺陷。

行為主義模式

行為主義模式以華生的行為主義理論和斯金納的學習理論來說明病態行為發生的原因和機制。即所謂心理衝突之類概念不過是主觀臆測,不可能進行客觀的測量和評定,對變態心理的研究應注重於可觀察的行為表現;病態行為和正常行為一樣,是通過學習獲得的,因而也可以經過再學習,通過對抗性條件作用加以矯正。行為療法應用於臨床,在矯正恐怖症性變態等病態行為方面取得的成效,使這一模式經受了實踐檢驗,獲得支持,並對行為醫學的興起產生一定的影響。

社會學模式

社會學模式強調社會因素對發生變態心理的作用,認為經濟貧困、種族歧視、生活變更、社會壓力等,都可能引起變態心理,而變態心理乃是社會病理學的反映。跨文化精神病學的研究成果顯示,社會文化背景不同,對變態心理的判斷標準、患病率的統計分析、症狀的表現形式以及預後的估計等,都可能存在差別。例如,從社會利益的角度來看,人格障礙、性變態,癮癖之類問題,都是破壞性的、屬於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為社會所不容。從醫學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這類人存在着心理變態,致於不能恰當地適應社會生活。

表現形式

心理變態的表現形式變態心理有多種表現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標準或其嚴重程度分類。 按心理過程或症狀,可分為感覺障礙、知覺障礙、注意障礙、記憶障礙、思維障礙、情感障礙、意志障礙、行為障礙、意識障礙、智力障礙、人格障礙等。心理症狀在患者身上往往並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由多種針狀伴隨出現並形成一定的綜合徵和症狀群。

幻覺-妄想綜合徵

以幻覺和妄想伴隨出現構成疾病的主要臨床表現。

精神自動綜合徵

意識清晰的情況下,出現假性幻覺、被動體驗和各種妄想組成的一組複雜的臨床綜合症。

疑病綜合症

對自身健康過分的關注,患者相信自己患了某些實際上並不存在的疾病,並對一些微不足道的症狀和體徵過分的誇張,而終日焦慮緊張。

緊張綜合徵

由木僵、蠟樣捲曲、違拗、被動服從、刻板動作、刻板言語、模仿動作、模仿言語、作態和緊張興奮等症狀組成的一種綜合徵。

情感綜合症

以情感增強或減弱主要表現。分狂躁綜合徵和抑鬱綜合徵。

強迫狀態

由強迫觀念、強迫情緒、和強迫動作構成的強迫症狀群。以上內容出自安徽大學出版社《變態心理學》劉新民主編的第四章。

診斷標準

評定心理現象是否異常,有賴於制定明確的客觀標準。然而,心理的正常與異常之間的界限往往只是相對而言,不一定十分清楚,有時又可互相重疊。一般說來,所謂異常至少有三方面的含義:首先從統計學方面考察:處於群體中常態曲線兩個極端的個體處於異常;其次從個人生活史考察:常把個體當前的心理活動與以往的加以對比,看是否有異於尋常的改變,臨床病史往往會反映出這類變化;最後從社會適應狀況考察:可根據個體社會適應能力缺陷的程度,分析其是否屬於異常,患者的家屬常常是以此為標準而要求治療。此外,在評定心理現象是否異常時,不可忽略參考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資料。心理變態的定義或的診斷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文化相對主義的標準,異常程度標準,不適程度標準,精神疾病標準以及適應不良程度標準。文化相對主義標準的核心觀點是沒有普遍的標準或原則可以用來界定異常行為。相反,異常行為只能相對於特定的文化標準而存在。心理診斷只能以個體所在的群體文化規範為正常的標準,根據行為對社會規範的偏離來定義心理障礙和變態行為。這個標準強調了不同群體之間的文化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忽視了文化本身在歷時態上的變化性。美國文化人類學家梅爾維爾·赫斯科維奇認為文化相對主義的核心是承認並尊重不同的文化,並在平等的基礎上交流。這一原則,不僅適應於大群體的文化之間,也應適應於小群體以及個體之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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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