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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重
圖片來自眉山網

恆重是指兩次稱量所得質量之差不得超過一定的允許誤差。《火電廠排水水質分析方法》(DL/T 938-2005)對恆重的定義:連續兩次烘乾或灼燒後的質量,其差值不超過0.0003g。

性質

重量分析法中,經烘乾或灼燒坩堝或沉澱,前後兩次稱重之差小於0.2mg(中國藥典規定為0.3毫克),則認為達到了恆重。[1]恆重:系指相鄰兩次稱量間隔時間大於3H(通常不少於6H)的情況下,前後兩次稱量之差小於該項試驗所要求的稱量精密度。

相關規定

恆重,除另有規定外,系指供試品連續兩次乾燥或熾灼後的重量差異在0.3mg以下(樣品1g)的重量。[2]乾燥至恆重的第二次及以後各次稱重均應在規定條件下繼續乾燥1小時後進行。熾灼至恆重的第二次稱重應在繼續熾灼30分鐘後進行。在每次乾燥後應立即取出放入乾燥器中,待冷卻至室溫後稱量。(若熾灼應在高溫爐內降溫至300攝氏度左右時取出放乾燥器中,待冷卻至室溫後稱量)

標準

第一:是在試驗指定的方法的溫度下烘乾,既不是150度,也不是105!不同的重量法烘乾溫度有不同的標準!比如鉬的8羥基喹啉法是135度烘,你比如鎳的丁二肟(wò)沉澱是120度烘(沉澱較多的時候用150度烘),你比如樣品做水分測試,一般是105度到110度烘!

第二:有些器皿本身是很難恆重的,比如瓷坩堝就很難恆重,砂芯坩堝稍微好一點點,最容易恆重的是鉑金坩堝!也正因為瓷坩堝之類的難恆重,所以我們做重量法硫或者砂芯坩堝做鎳鉬,我們瓷坩堝,一般只要前後差不超過1毫克,我們只好就認為恆重了,但是不能因為瓷坩堝和砂芯坩堝這類本身就恆重不了的東西,,我們就用這難以恆重的寬容標準去顛覆了最初的恆重標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