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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王國
圖片來自中華民國外交部

愛爾蘭王國(Ríocht na hÉireann;Kingdom of Ireland)[1]先後是英格蘭王國大不列顛王國的附庸國,從1542年存續至1800年。它由英格蘭以及後續的大不列顛君主統治,並與該君主的其他領土建立了共主邦聯。這個王國名義上由國王或女王從都柏林城堡統治,並由國王任命的總督負責管理。它有自己的立法機構(愛爾蘭議會)、貴族制度(愛爾蘭貴族制度)、法律制度和國家教會(愛爾蘭新教教會)。

該王國的領土以前是由英格蘭國王統治的貴族領地,在盎格魯-諾曼人入侵愛爾蘭後於1177年建立。到了16世紀,英國的統治範圍大大縮小,愛爾蘭的大部分地區被蓋爾人的愛爾蘭酋長所控制。1542年,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成為愛爾蘭國王。英國人開始建立對該島的控制,這引發了德斯蒙德叛亂和九年戰爭,在17世紀完成征服。征服的過程中,他們從當地的愛爾蘭人手中沒收土地,並與來自英國的定居者一起進行殖民。

在早期,王國的認可有限,因為沒有一個歐洲的天主教國家承認亨利和他的繼承人愛德華為愛爾蘭的君主;雖然天主教女王瑪麗一世被教皇保羅四世承認為愛爾蘭女王。在這個天主教徒占人口的大多數,但在這個從17世紀後期開始由新教徒統治的王國,天主教徒被官方歧視。這種歧視是導致幾次衝突爆發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包括了愛爾蘭聯盟戰爭(1641-53年)、威廉-雅各布派戰爭(1689-91年)、阿馬騷亂(1780-90年)和1798年愛爾蘭叛亂。

1800年,愛爾蘭議會通過《1800年聯合法案》,廢除愛爾蘭王國。

該法案也由英國議會通過。1801年愛爾蘭王國和大不列顛王國合併為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歷史

背景

1155年,英格蘭赫特福德郡出身的教宗阿德里安四世,向英王亨利二世頒發《褒揚令(Laudabiliter)》,授予英王「愛爾蘭領主 Dominus Hibernae」的稱號,令英軍可以出動征服愛爾蘭,並將其納入歐洲文化圈。而英王則需向教廷繳交每納稅戶一便士的租稅。1172年,阿德里安四世的繼任人歷山三世再次確認前任的敕令。

延至亨利八世在位的時候,意欲為終止和王后凱瑟琳的婚姻,被教宗克雷芒七世拒絕。因此亨利八世宣布英格蘭脫離天主教會管轄,自立為「全球英格蘭教會首領(of the Church of England in Earth Supreme Head)」。但在1533年教宗將亨利八世逐出天主教會,亨利八世也不承認教宗對愛爾蘭的宗主權,因此英王來自教宗的愛爾蘭領主頭銜合法性懸疑,導致愛爾蘭的憲制危機。因此後來愛爾蘭國會,通過《1542愛爾蘭王位法》,宣布亨利為「愛爾蘭國王」。

愛爾蘭都鐸王朝

1534 - 1535年,錫爾肯·托馬斯起義失敗後,1530年代後期,貴族副官格雷成功地打敗了幾個氏族,並接受了他們的建議。到1540年,愛爾蘭大部分地區似乎處於和平狀態,處於國王都柏林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這種情況並沒有持續太久。

1542年,根據愛爾蘭議會法案《愛爾蘭王冠法案》,亨利被宣布為愛爾蘭國王。這個新王國沒有得到歐洲天主教君主國的承認。亨利六世之子愛德華六世死後,1555年的教皇承認信奉羅馬天主教的瑪麗一世為愛爾蘭女王。愛爾蘭國王和英格蘭國王之間的「人合國」被寫入天主教教規。就這樣,愛爾蘭王國被當時的英國君主統治着。這使新愛爾蘭王國與英格蘭王國建立了人合國。

根據其擴大的角色和自我形象,行政當局在1541年為大律師建立了國王旅館,並在1552年建立了阿爾斯特國王武裝來管理紋章。在都柏林建立大學的提議被推遲到1592年。

1593年戰爭爆發,蒂龍伯爵休·奧尼爾領導愛爾蘭和西班牙貴族聯盟對抗國王,這場戰爭後來被稱為「九年戰爭」。1600年初,一系列令人震驚的愛爾蘭勝利將英國在愛爾蘭的勢力帶到了崩潰的邊緣,但在查爾斯·布朗特的新一輪戰役中,蒙特喬伊勳爵迫使蒂龍在1603年投降,完成了都鐸王朝對愛爾蘭的征服。

愛爾蘭斯圖亞特王朝

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成為英格蘭的詹姆斯一世,將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王國統一為一個個人聯盟。1639年開始的三國戰爭中斷了王國的政治秩序。在隨後的過渡期,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作為一個共和國被統治到1660年。這一時期見證了忠誠的愛爾蘭天主教聯盟在王國內部的崛起,並從1653年開始,創建了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共和國聯邦。1660年查理二世復辟後,王國恢復了秩序。在沒有任何異議的情況下,查理的統治可以追溯到1649年他父親被處死的時候。

格拉特的愛國者

1782年,波因斯的法律被廢除,也就是後來眾所周知的1782年憲法,給予愛爾蘭立法獨立。這一時期的議會被稱為格拉頓議會,以當時的愛爾蘭主要領導人亨利·格拉頓命名。雖然愛爾蘭有立法獨立,但行政管理仍在大不列顛王國行政當局的控制之下。1788年至1789年,國王喬治三世生病,引發了一場緊急危機。格拉坦想任命威爾士親王(後來的喬治四世)為愛爾蘭攝政王,但是國王在這部法律實施之前就康復了。

愛爾蘭人聯合會

1798年的愛爾蘭叛亂,以及叛亂分子與英國長期的敵人法國結盟,促使愛爾蘭正式加入英國聯盟。1801年1月1日,經愛爾蘭和英國議會投票通過的《聯合法案》,愛爾蘭王國與大不列顛王國合併,形成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愛爾蘭議會不復存在,但由勳爵中尉主持的行政機構一直存在到1922年。這個聯合會後來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1937年,與英國王室的聯繫被廢除,但在1949年之前,君主是這個新國家法律上的國王。愛爾蘭共和國於1962年廢除了1542法案。

總督

愛爾蘭王國早年由英王派出「巡撫」 (Lord Deputy)所管治,後來將頭銜升級為「總督 (Lord Lieutenant)」。雖然偶有愛爾蘭人官拜總督,但往往都是英倫本土的名門望族,如蘇塞克斯伯爵(Thomas Radclyffe, 3rd Earl of Sussex) 。而在總督出缺時則由地方法院院長署理。而布政司的作用,在18世紀變得越來越重要,變得越來越有權勢。

愛爾蘭王國的議會乃兩院制,分上下議院,而議會的權力則受一系列的成法制約,如1492年的《波伊寧斯法 (Poynings' law)》。

議會

羅馬天主教徒和非國教徒,主要是長老會教徒、浸信會教徒和衛理公會教徒,從1693年起被排除在愛爾蘭議會之外,他們的權利受到一系列被稱為刑法的法律的限制。從1728年到1793年,他們被剝奪了投票權。1782年,格蘭頓議會成功地廢除了《波因斯法》。這使得逐步的立法和逐步的自由化得以實現。天主教徒和持不同政見者在1793年被賦予投票權,但天主教徒仍然被排除在愛爾蘭議會和王國高級公職之外。與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一樣,英國議會的投票和成員資格僅限於財產所有者。18世紀20年代,新的愛爾蘭議會大廈在都柏林的College Green建成。

愛爾蘭教會

1538年,當亨利八世被羅馬天主教會逐出教會時,除了兩名主教外,愛爾蘭教會的所有主教都遵循英國國教的教義,儘管幾乎沒有基層神職人員或俗人這樣做。向教皇支付了年金後,主教們沒有理由下台,1530年代,沒人知道宗教改革能持續多久。與亨利八世不同的是,這種等級制度並沒有被教皇逐出教會,並且在1542年仍然控制着新王國的國家教堂,並保留着大部分教堂財產(包括大量的宗教建築和其他物品,儘管其中一些後來被銷毀了)。1553年,愛爾蘭天主教徒被瑪麗一世女王的加冕禮所鼓舞,她在1555年通過教皇的公牛「伊利烏斯」說服了教皇承認王國。

1558年,信奉新教的伊麗莎白女王一世登上王位,躲過了1570年埃克塞爾西斯的布爾王朝,除了一位君主外,其他君主都是聖公會教徒。與官方計劃相反的是,絕大多數人口仍然是堅定的羅馬天主教徒,儘管成為國家教會的成員具有政治和經濟上的優勢。儘管人數上占少數,愛爾蘭教會仍然是官方的國家教會,直到1871年1月1日由威廉·伊沃特·格萊斯頓領導的自由黨政府宣布解散。

種族衝突

直到今天,愛爾蘭王國的遺產仍然是愛爾蘭-英國關係的爭論焦點,因為當地的愛爾蘭居民和主要的新英格蘭統治階層之間持續不斷的種族衝突(以及與已定居的阿爾斯特-蘇格蘭人之間的衝突)。政權特權英語文化(法律、語言、服飾、宗教、經濟關係和土地所有權的定義)在愛爾蘭,愛爾蘭蓋爾語文化和語言,雖然在很大程度上維護大多數土著居民提出了「野蠻的」,「野蠻」或不受歡迎的標誌。

參考文獻